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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逃避及其规制

  
  在上述3种税收逃避的方式中,逃税的方式主要是用各种虚假的现象掩盖其纳税义务成立的真实本质,因而其具体的方法主要是采取隐瞒、伪造、虚报等欺诈性的手段。避税的方式主要是寻找和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使相关的行为或事实恰好在税法调整的”空白区域”,从而避免纳税义务的直接成立。节税的方式主要是用各种合法的手段,通过事先系统地作出安排,利用纳税义务的成立相对于经济活动的滞后性,来依法降低实际税负或推迟纳税时间,实现获取税收优惠的节税效果。上述方式对于国内税收逃避和国际税收逃避一般都是适用的。
  
  由于各类税收逃避的方式甚为复杂,实施的领域、范围和影响都不尽相同,而且逃税行为和节税行为的基本方式相对较为清晰,因此,人们对影响较大且不易辨别的避税行为的基本方式研究较多。其实,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是大致相同的,只不过由于国际避税涉及到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和不同的税制,且实施的范围更加辽阔。因而在方式上可能比国内避税更加多样化。
  
  由于各国只是对符合课税要素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征税,因此,只要改变课税要素中的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要素,就可以实现避税。事实上,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就是以变更居民身份为主的主体转移方式、以转让定价为主的客体转移方式[9],以及作为两种方式结合的避税地方式。对此已有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
  
  在开放条件下,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的方式越来越类似。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税收管辖区或者存在不同“税境”的情况下,由于其基本格局与国际格局类似,即都存在高低不同的税负区,都存在着不同级次或类型的税收管辖权。因而避税活动同样会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展开。这些国内避税的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六、 对税收逃避的规制
  
  对于税收逃避行为,各国都非常注意依据具体情况,通过完善税法进行规制。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收逃避行为。各国在税法上的规定却不尽相同。这既与各类税收逃避行为本身的差异有关,也是税法规制性的体现[10]。
  
  对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规制,体现了税法对这些行为的态度和评价。一般说来,逃税行为因其本身具有非常突出的违法性,各国都对其严加禁止。各类逃税行为,轻则构成违法。重则构成犯罪,因而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始终是税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涉税处罚规定的重要内容。
  
  此外,节税行为因其本身具有突出的合法性、顺法性,或者说与税法宗旨或立法目的存在着一致性,因而各国在税法上都是加以鼓励的。对于逃税行为的禁止与对节税行为的鼓励,恰好构成了税法规制性的两个方面。
  
  在上述两类行为之间,是处于过渡地带的避税行为。由于狭义的避税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在实质上有悖于税法的宗旨。因此,一般认为它是不合法的行为。避税行为虽然不会像逃税行为那样受到直接处罚,但可能存在税额调整并补足税款的问题;同时,也不会像节税行为那样受到鼓励。由于避税行为毕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国家必须通过立法等途径,来弥补税法罅漏,从而做到亡羊补牢,避免再为避税者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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