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与税收逃避及其具体分类相关的概念有很多,通过对这些相关概念的比较,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税收逃避的定义,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税收逃避的具体类型或分类。
税收逋脱(tax escape)是美国著名学者塞利格曼的用语,是指纳税人实际并没有负担税收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现象,具体包括给政府带来收入的秘负转嫁行为,以及不给政府带来收入的各种税收逃避行为[5]。显然,税收逃避与税收逋脱是不同的,税收逃避的概念更多地关注相关主体逃避行为的目的及其合法性,税收逋脱的概念则更多地关注政府的收入及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或可控性。如果说税收逋脱的概念更关注税收的经济意义,税收逃避的概念则更关注法律对税收活动的规制。
此外,由于税收逃避行为都是使政府收入减少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不过是税收逋脱的体现,因此,税收逋脱的概念要大于税收逃避的概念。
(二)税收逃避与税收违法
税收违法行为(或称税收脱法行为)与税收逃避行为联系十分密切,因为在税收逃避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两者之间只是一种交叉关系。因为税收违法行为中也有一些不属于这里的税收逃避行为。例如,从主体来看。税收违法的主体不仅可以是纳税人,还可以是扣缴义务人等相关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而税收逃避行为的主体则主要是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或可能发生纳税义务的相关主体。
又如,从行为性质来看,在税收逃避行为中,虽然有许多属于违法行为,但也有合法行为,还可能有较为模糊的非合法行为;而税收违法行为则均属违法行为。此外,从行为方式来看,由于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更加多样,方式也更加复杂,其中的某些行为是税收逃避行为所不能包含的。
(三)逃税与偷税
在税收逃避行为中,逃税行为是影响很大的一类行为。一般认为,逃税(tax evasion)作为一个外语单词的直译,与我国税法上所称的”偷税”并无实质区别。如前所述。逃税通常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向征税机关实施欺诈,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目的的各种行为。为此,它又被称为“税收欺诈”(tax fraud)。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6]。可见,通常的逃税概念与我国税法规定的偷税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
此外,我国过去在税法上曾有偷税行为和漏税行为之分,这是依纳税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所作的区分,有时也合称偷漏税。由于纳税人的主观过失不易界定,因而在税法上已不再适用漏税的概念,从而使同样强调违法的主观故意的偷税与逃税这两个概念更加可以一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