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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张守文


【关键词】无
【全文】
  
  
  一、关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状况
  
  各国学者以往多把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概念联系起来加以认识,他们常常通过经济法的宗旨认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这在德、日学者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则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协调的法。[1]
  
  上述学者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同经济法的概念、本质等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联系在一起的,这在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中颇具代表性。他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了经济法的宗旨在研究经济法其他理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依其各自的理解对经济法的宗旨作出了概括,应当说,这些认识以及其他学者的相关观点对于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未见到专门的著述,也很少有人把它作为专题加以研究。但各国的实践表明,唯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为此,必须从经济、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的角度,探寻经济法的宗旨。
  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存在着勿庸置疑的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向题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依各国经济学家的通说,市场失灵是指在若干领域或情形下,市场机制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市场失灵的四个原因或称来源是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偏在。它们突出地表现为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2]市场失灵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从而有碍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也无益于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尤其是上述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国家必须对经济运行加以协调,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或称市场规制)是必不可少的,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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