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但应限制。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或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法律内的补漏,但不得超越法律进行创制性的补充。[34]
其实,上述两类不同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即都主张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坚持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只不过多数学者认为类推适用应绝对禁止,少数学者则认为可
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限制性的类推适用,实际上也是把税收法定主义视为基本原则,而把类推适用作为例外来看待的。但应当承认,无论在实践中抑或学说上,把禁止类推适用作为一项原则加以确立,更合于法律的精神和意旨,更有助于保障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有利于防杜权力的滥用及其给纳税人造成损害。我国目前尤其应严禁类推适用,这更有利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巩固。
我国税收立法尚很不完善,税法实施的问题也较多,法律实效末如法意。在贯彻税收法定主义的同时,如何正确适用其他相关原则以为补充,便甚为重要。尤其是如何协调诚信原则等
上述三个原则的适用,仍是值得深究的问题。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其他相关问题,尚需学者多加深入研讨。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至为重要的原则,同样具有
宪法原则的位阶,必须严格坚持,才能更好地解决诸如立法权的分配、授予及法律解释、适用等许多相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需要发达的私法及其理论,而且同样也需要发达的公法及其理沦,不应顾此失彼、有失偏颇。税收法定主义及其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相信若能对其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以不断解决现实问题,则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昌明,均将大有裨益。
【注释】中川一郎:《税法学体系总沦》,第83页,载《当代公法理》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07页。
金子宏:《租税法》,其中译本为《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经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于前引(1)《当代公法理论》,第589页。
参见前引,金子宏书,陈清秀文,第589页。
前引金子宏书,第48页
参见《科威特宪法》(1962年公布),第134条。
参见《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1971年通过)第119条
参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日本国宪法》第84条,《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43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05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6条。
参见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条。
有人认为还包括“税收客体的归属”。参见前引,金子宏书,第93页
参见前引C2),金子宏书,第50页
参见前,陈清秀文。
参见前引(3),陈清秀文。
田中二郎的《租税法》、新井隆一的《租税法基础理论》等均持此见解。参见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1984年9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4年9月18号通过)
参见金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新体制》,《中国税务》1994年第3期。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3年12月11日)。
参见李诚等:《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伯纳德?施瓦茨蕃:《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板,第31页。
此为德、日通说。参见前引,金子宏书,第日4页。
松泽智:《租税法基本原理》,第153页;德国学者Kruse亦持此见。转引自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前引,金子宏书,第86页。
、、这分别是日本学者田中二郎、松泽智和新井隆一的观点。转引自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前引,陈清秀文。
金子宏、颜庆章、中川一郎等持此观点。参见前引,金于宏书,第76页及前引,陈清秀文。
]参见葛克昌:《人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19卷第2期,第149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