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谁堪称世界级的法学家

  分类只是意识对存在的一个再加工,逻辑的区分永远存在着漏洞。在哲学与法学这两个极端之间,中间状态的法学家大量存在,他们是不是法学家呢?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里面渗透的法无明文不为罪,刑罚人道主义,限制和废除死刑,反对刑讯逼供,奠定了他在现代刑法学上的地位。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伏尔泰将贝卡里亚视为自己的“兄弟”,达兰贝尔将这个册子纳入他们的百科全书 ,都暗示着贝卡里亚与启蒙思想的一致性,意味着他与古典自然法学之间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边沁却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发现了功利主义 ,又将贝卡里亚与功利主义法学联系了起来。有了理性主义的指导思想,有了功利主义的影子,但是没有系统的阐明和论证,他与严格的纯粹的法学家还有一定的距离,他是一个刑法学家,而不是我们这里的法学家。戴雪与英国宪法,这大概是任何一个宪法学家都不能够小视的。
  他的《英宪精义》有没有法学的思想?“巴力门主权”和“法律主治” ,是整个17到19世纪西方法学界的主旋律。他在英国宪法学史和法律历史上留了了不朽篇章,但是在法律思想史上却没有一席之地。他对法律与公共舆论关系的看法减缓了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影响力,但他只是一个宪法学家,而不是我们这里的法学家。这里,我倾向于将法学定义为最后一种严格意义的法学,也就是法理学,或者称之为法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应该定在十九世纪之后。从柏拉图到黑格尔,哲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着研究,也有专门的法学著作,但是他们的法学还没有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暂时将他们排除在严格意义上法学家之外。
  三、法学家理想类型与著名法学家
  有一年,我曾经出过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样的考试题。以你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到的知识,选择符合如下条件的法学家:第一, 原创性、系统性和影响力俱佳,他将坐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一把交椅;第二,原创性和影响力有余,但是系统性不足,他将坐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二把交椅;第三,系统性有余,原创造性不足,但是影响很大,他将坐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三把交椅;第四,原创性和系统性不足,但是影响力巨大,他将坐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四把交椅;第五,理论也不错,人品也不错,可是你就是不喜欢他,如果你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编,那么你首先将他排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之外。学生的答案绝对是各种各样的,当然我在出这个题目的时候就没有想着有标准的答案。我的想法是想对法学家进行分类,也就是类似亚里士多德理想政体划分理论和韦伯理想类型的方法。分类的标准其实有四个,一是原创性,因为理论或者说思想史讲究的是“第一”,如果没有原创性,思想和理论不会有生命力,而且进入20世纪之后这个问题愈加突出,它是衡量一个思想家成就的最重要的标准,因为我们的时代已经过了经院主义和注释主义的时代。这类法学家是比较多的,如果我们不区分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那么柏拉图、边沁和霍姆斯是最典型的代表;二是系统性,因为系统的理论是建设性的理论,如果说原创性提供了思考的模式和方向,那么系统性则是将思想火花变成理论大厦的总结,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庞德是最典型的代表;三是影响力,有些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平平,但是却有着惊人的影响力,这归功于他们个人的魅力和独到的视角,理论深度和广度都一般,但是能够唤起众多的追随者,在历史上起到了实际的作用,孟德斯鸠、卢梭和奥斯丁都属这类。四是读者的爱好,思想家的思想与思想的解读者是一种信息交换的关系,这似乎书后现代法学所热衷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读者的个人爱好也决定了思想家的命运。比如说,我的课堂同时有两个学生,一个叫柏拉图,一个叫亚里士多德,那么我的课堂上就热闹了,我每说一句话,柏拉图都要提出若干个为什么,而亚里士多德肯定要反对,会说“有什么好问为什么的,回去看书不就得了”。思维跳跃型的学生会喜欢柏拉图,思维严密型的学生会喜欢亚里士多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