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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论的思想史探索

   在法哲学领域内详细全面地解释正义,则是康德主义的传统,这包括康德自己以及他的先驱者和他的后继者。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上部就是“正义的形而上学”或者称之为“正义的哲学原理” 。正义既是一个纯粹的概念,也是一个实践的概念。他对正义的探讨实际上是他的权利科学,他对权利的展开和体系设计,与拿破仑时代法律体系已经不存在太大的差别。在他的意识里,始终存在着两分法,此岸世界与彼岸世界的划分,可知世界与不可知世界的划分,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划分,同样出现在他的正义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他把权利的科学分为纯粹的权利科学和法理学,前者指的权利和法律的理论知识,是哲学家的研究领域,后者指的是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具体的知识,是法学家的领域。前者是后者的指导、原则和目的。他从乌尔比安那里延续了对权利的理解:“正直生活,不侵犯他人,把各人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 并从“正直生活”的格言中得出了他那句经常为人所称道的名言,“不能把你自己仅仅成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说来,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 “正直生活”涉及到自己,“不侵犯他人”涉及到他人,“把各人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设计到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在此前提下,他得出了他权利的概念,或者说是正义的概念:“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在德语中,正义、权利和法是同一个词,因此,康德正义论的中文版便是我们书架上摆放着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正义体现在法律之中,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成为古典意义法哲学最高命题之一。庞德认为,康德的理论是对于法律的一种伦理解释,连同黑格尔的政治解释,通过历史法学的发展,影响到了19世纪以后的西方法哲学。
  不过,自这种法律正义观出现的时候起,它就受到不断的质疑。边沁的功利主义将善理解为趋乐避苦和最大限度的利益,他的怀疑主义也对正义发起了攻击,他认为,正义不过是“虚幻的化身”,是一个“想像出来的角色” 。功利主义指导之下的分析法学就对正义的非确定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奥斯丁说,慈祥的老妇人与凶恶的强盗都有自己的正义观,他设问:一个濒死的穷人盗窃了富人的一把米,是不是道德上的恶?实证主义兴起之后,正义这个无法科学认识的东西,同样为学者们所困扰。到了凯尔森纯粹法学那里,法律正义论被认为是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辩护的工具。他说,“一个纯粹法理论--一门科学--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 这也是凯尔森著名的“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因此不能用理性的认识方法来加以回答。正义的问题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因而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它只对判断者有效,从而是相对的。一个基督教徒不同于一个唯物主义者,前者相信死后灵魂的幸福比尘世的财富还重要,后者却不相信有来世。一个自由主义者与一个社会主义者不同,前者认为个人自由最重要,后者则认为社会安全和人人平等比自由更重要。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争论,并不在于社会目的的争论,而在于达到相似社会目的所应该采取什么途径的争论,而这种争论是不可能科学地予以解决的。人们总是倾向于将自己认为合乎正义的东西绝对化并视为唯一正确的东西,因而,“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或者说是等于正义的事物,大都是一些空洞的公式……或者是一些没有意义的同语反复” 。凯尔森说,唯有实在法才能成为科学的对象,只有这才是纯粹法学的对象,它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形而上学,它专注于实在法,既不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责什么非正义,它所追求的是真实和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如果我们要在实证主义的领域确立一种正义的概念,那么它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即,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把它适用于不应该适用的场合,那便是非正义的,“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入法律的科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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