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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论的思想史探索

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论的思想史探索


徐爱国


【关键词】分配正义 矫正正义 法律正义三结构
【全文】
  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论的思想史探索
  徐爱国
  法律正义论的理性研究应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之后,法律正义论朝着三个路径分别发展,而且,每个路径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理论冲突。在法哲学层面,“法律即是正义”是西方法理学的主流思想之一,但当19世纪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之后,正义被认为不能够予以科学地认识,它应该被排除在法律科学之外。在社会和政治哲学层面,正义一个方面被归结为自由,另外一个方面又被归结为平等,而自由与平等之间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在法律实践理性层面,传统的法学家将法律责任建立在正义的道德基础上,而当经济分析渗透到法律领域之后,经济分析法学家们又试图将成本效益的分析取代法律的道德基础。本文的目的就是围绕着这三个层面,展开讨论法律正义论的三个悖论。
  一、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论的三重结构
   古希腊学者喜欢探讨“善德”,这里的善不仅仅是今天我们所谓的伦理,在一定意义上讲,善德是他们人文学说的至高目的,是今天我们称为社会科学的终极价值。柏拉图如此,亚里士多德也是如此。两者比较而言,真正奠定法律正义理论,并对后世法律理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是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德是政治学的核心,政治学又是最高的应用科学,政治学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他的伦理学,一个是他的政治学, 其中,正义是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伦理学中,他详细地阐述了他的正义观。正义(公正 )是一种中庸,是一种完全的德性。不正义有二,一为违法,二为不均 。后代学者的理解为,正义的含义有二,一为合法,二为合理与平等,二者又分别称为一般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重点在特殊的正义。特殊的正义又包括两个基本的分类,一个是分配的正义,一个是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衡量是否正义的参数至少有四项,其中第三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二项之比,再交替搭配,第二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比,“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称为“几何比例” 。后世的学者描述为:A:B=C:D,那么A:C=B:D,因而A+C:B+D=A:B,就是说,如果把C给A,把D给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在承受与行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这就需要正义来矫正,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承受人的所失。矫正的正义就是所得与所失的中间,“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矫正正义遵循“算数比例” 。后世学者的描述是,在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前,A=B,损害发生后,损害变成A+C和B-C,裁判者(法官)就要从A取C给B,这样使双方处于得失之间算术适中的位置,这就是A+C-C=B-C+C。
   既然正义善德与政治的密切关系,亚里士多德必定会将正义与政治生活联系起来,在伦理学中他点到为止地谈到这个问题,而在政治学中,他又从政制的角度论述了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同的政体形式下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平民的政体中,正义被认定为平等;在寡头政体中,不平等的分配被认为合乎正义;平民派注重自由身份的平等,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也都相等,寡头派注重资财,认为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不平等。“各人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法官。” 同样,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对正义的理解,也游离于两种正义理论之间。一个方面,他把正义理解为平等,也就是平民政体下正义的观念,换言之,矫正的正义,它务求整齐匀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只应该规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人”。 平民政体各城邦实行的“陶片放逐律”就是基于这种正义观,这些城邦以“平等”为超过一切的无上要义,对于邦人中特别富有者,或朋友过多者,或其他势力,他们就以此法将他驱逐出境,限令若干年内不得归返本邦。“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正如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就不会凭他们的出身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谁都不会由于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而应该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的或较多的笛管,出身和财富都无助于吹奏。另外一个方面,他把正义理解为分配的不平等,也就是寡头制下正义的观念,换言之,分配的正义,它务求比例匀称,因之,“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 亚里士多德说,要是投资一米那的人,和那投资其他九十九米那的人,平等享用一百米那的本利,这才真正是不合正义的人,正义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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