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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六——论民法的精神

民法学探索集之六——论民法的精神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论民法的精神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了“法的精神”的问题。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氏指出:法的精神是人类生活中一些重要关系的总和。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的名著《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罗马法的精神是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来的,相对于“变化的纯粹是罗马的要素”的“不变并且普遍的要素”。
  两人的观点都很深刻,但都不够明确。法的精神就是法的宗旨。法的宗旨包括直接宗旨和间接宗旨。法的直接宗旨是调整社会关系,它所体现的法的精神表现为法的基本原则,法通过其基本原则调整社会关系。法国大律师兰盖曾提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的命题,马克思评价说,兰盖的命题“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法律无非是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规定。财产是人的生存质量的物质基础。法律确认了人身权,权利主体就可以依法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参加财产关系,取得和支配财产。人身权越完全,权利主体可参加的财产关系就越广泛。人身权实际上以财产权为宗旨,人身关系实际上服从于财产关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所谓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应理解为法律的直接宗旨是确认所有权,通过确认所有权,确认权利人的人格,以调整社会关系。这一命题揭示了所有权在全部权利中的核心地位。法的间接宗旨是确认和提倡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法的价值观念使法和道德相联系。法的间接宗旨常为人们所忽视,却是法的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来,法的直接宗旨和间接宗旨都应该体现立法意图,因此必须完全一致,法的基本原则蕴含法的价值观念,法的价值观念派生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互相包容,互相生发,共同反映法的宗旨。但法的价值观念常常突破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形成法的价值观念包容法的基本原则,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容法的价值观念的情况。这时,法的间接宗旨和直接宗旨不完全一致,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也未必为立法者所赞同。在这种情况下,法的精神由法的价值观念单独反映。这种情况就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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