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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诉讼诈骗行为

刍议诉讼诈骗行为


武迎松


【关键词】诉讼诈骗
【全文】
  刍 议 诉 讼 诈 骗 行 为
      武 迎 松
  [案例]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某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法院经审理判决乙某向甲某偿还“借款”12万元。后经乙某申诉法院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某伪造,乙某根本没有向甲某借款。本案中,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某的行为属于诉讼诈骗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诉讼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对这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应当说,在信用发生严重危机的今天,利用民事诉讼进行欺诈的现象愈演愈烈,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凸现。对于侵犯财产类的民事诉讼欺诈行为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无法回避并急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鲜有提及,远不能满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里,笔者对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在司法上应当如何认定作以浅显的分析。
  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并利用该判决骗取财产或者免除自己的债务。诉讼诈骗具有一般诈骗行为的基本特征,二者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作法、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等。但是,诉讼诈骗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首先,在诉讼诈骗中,被骗方是人民法院,被害方则是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而一般诈骗的被害人和被骗人是同一的;其次,一般诈骗中的被害人往往是由于受蒙骗而主动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中的被害人却并非主动交出财物,其交付财物主要是迫于法院的强制力;最后,诉讼诈骗行为既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国家正常司法活动,因此其危害性远比一般诈骗行为大得多。
  笔者认为,以非法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的诉讼诈骗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特殊性,与一般诈骗相比存在明显不同。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一个独立的罪名,即诉讼诈骗罪。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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