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学探索集之二——论人格的概念

  罗马法创造了大量的法学术语,许多法学术语至今仍为各国沿用,如人格、公法、私法、住所、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其中最深刻、最有价值的就是人格,但后人研究得最不够的也是人格。
  在罗马法中,自然人称homo。除homo外,罗马法另有两个表示人的概念:caput和persona。Caput原指人的头颅或书籍的一章。罗马早期,只有家长可在户籍册上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享有家族权,caput就被转指权利义务主体,以区别homo,并引申为法律上的权利资格,即主体资格。Persona表示各种身份,如家长、官吏、监护人等。
  在法学史上,权利概念的提出,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严格地说,法学之成为法学,就是从提出权利概念开始的。在提出权利概念以前,法学实际上不能算作一门“学”,只是一种“术”,即专制术。然而,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权利和行为一样,存在于法律的现象中。提出权利概念,不需要深入到法律现象的背后,难度相对较低。而权利资格是一种资格的资格,存在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提出权利资格概念的难度要高得多。从作为血肉之躯的homo,到作为身份的persona,在关于法律的认识上,没有明显的提高。但从homo到作为主体资格的caput,是人类关于法律的认识的巨大飞跃。
  Caput区分了法律上的生命人主体与生命人非主体,实际上区分了法律上的“人”与“非人”。从表面上看,Caput为法律确认调整范围提供了根据;从本质上看,Caput为法律确认社会范围提供了根据,为法律自己提供了根据。Caput的提出,触及了法律的本质,使法律有了真正的理论深度。
  Caput是表示人的概念。古罗马人用caput表示权利资格,把权利资格和人联系起来,说明在古罗马人看来,人之为人,在于享有权利资格,可取得权利。这样,罗马法的人格概念,为否认奴隶的人的资格,确认奴隶的物的地位,提供了理论根据。
  根据罗马法,生命人只有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才享有人格。在古代罗马,生命人可享有的公私权利不外乎这三种。古罗马人认识到,人之为人,不仅在于享有生命人的一部分权利资格,而且在于享有生命人的全部权利资格。这说明在古罗马人看来,不仅不享有任何权利资格的生命人,即奴隶,不能算人;仅享有不完全权利资格的生命人,实际上也是“非人”。当然,如果称不享有任何权利资格的生命人为“非人”,那么,享有不完全权利资格的生命人可称“半人”(这里的“半”仅表示部分,不特指二分之一)。这些“半人”一只脚在社会内,另一只脚在社会外。在他们享有权利资格的领域内,他们是人,是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资格平等,共同组成社会;在他们不享有权利资格的领域内,他们不是人,不是社会成员,只是其他社会成员的客体,是在该领域内享有权利资格的其他生命人的手足的延长,必须执行社会意志,即在此领域内享有权利资格者的共同意志。罗马法的人格概念在确认奴隶的“非人”地位的同时,也在“人”和“非人”之间留下了一个过渡阶段,为确认这一过渡阶段中的各种“半人”资格提供了理论根据。
  Caput在英文中被译为personality,日本学者译为人格。“格”字在汉语中,有“标准”和“式样”之义,如“合格”、“聊备一格”。按字面解释,“人格”就是人的标准和人的式样,可引申为人的资格。因此,要表示人的资格的意思,选用“格”字与“人”字搭配是很
  贴切的。但创造“人格”这个汉词以表示主体资格,关键之处不在“格”字,而在“人”字。因为用“人格”表示主体资格,就清楚地表明,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人的资格。如果把personality译成权利资格、主体资格,或者其他术语,如法律资格、法律地位、权利能力,意思并没有错,但这些术语都不能直接表示人的资格的含义。
  可见,“人格”的概念,是古罗马法学家为了给等级制度提供理论根据而创造的,是限制大多数人的人的资格的法律工具。然而,“人格”概念也为人们提供了人的明确的标志,享有生命人的全部权利资格成为被压迫者奋斗的最高目标,成为人的解放的最终尺度。这自然是当初提出人格概念的罗马法学家不会想到的。
  人格概念和权利概念经常被混淆。有学者认为:“罗马法的法权原则的逻辑前提,是财产所有者权利的平等……”“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与私有财产的所有者,财产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引文中的财产所有者权利和财产权利,意思是相同的,都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的财产的资格。引文不能解释为各财产所有者拥有等量的财产,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和私有财产的所有者拥有等量的财产。这里涉及到民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是地位平等,还是权利平等?在这一问题上,容易产生误解。影响最大的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中,最重要的规定是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在《法国民法典·译者序》中说:“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法国人,毫无例外,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这一解释是权威性的,然而并不符合第8条的文字意思。
  需要指出,罗马法的法权原则的前提,不是财产所有者权利平等,而是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资格平等,即取得财产的资格平等。财产资格和人身资格一起构成了民事人格。财产资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人格平等。法律上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罗马法的法权原则作为私法原则,不涉及政治权利,与财产所有者的政治权利是否平等无关。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财产可以私有的时候,人们的财富不可能平等,因此,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般是不平等的。人身权利是主体的固有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权利人作为一般主体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自然人人格权可以也应该平等。身份权是权利人作为具体主体而专享的权利,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各人的身份不可能相同,身份权自然也不可能平等。概括言之,人们的民事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即使仅仅在原则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