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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一——论民法的体系

  二十一  论人身权的体系
  二十二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二十三  论代理的概念
  二十四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
  二十五  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二十六  侵权行为两论
  
  论民法的体系
  
  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哲学不能归入任何一门具体科学。一种“哲学”,如果以一门具体科学命名,如艺术哲学,教育哲学,法哲学……实际上是关于该门科学的哲学性思维,即该门科学的最高抽象。这种“具体科学哲学”是从本门科学抽象出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不是从本门科学抽象出哲学原理;是对本门科学的哲学性概括,不是对本门科学的哲学概括;是本门科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不是世界观和各门科学的共同的方法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具体科学哲学”是本门科学的一个分支,不是哲学,也不是介于本门科学和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2、正如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全部存在和思维,“具体科学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本门科学的全部领域和全部内容,而不仅仅是本门科学的哲学问题,也不仅仅是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和发展规律。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和发展规律是“具体科学哲学”从本门科学的全部内容所抽象出的结果,不是“具体科学哲学”的抽象范围。“具体科学哲学”本身则是哲学的直接抽象范围,哲学从中发现“具体科学哲学”的哲学问题,并抽象出哲学原理。3、正如哲学对全部存在和思维的研究仅仅是哲学概括,而不是具体的研究,“具体科学哲学”对本门科学全部内容的研究也仅仅是哲学性概括,而不是具体的研究。各门科学的具体研究是各门科学的哲学概括的基础,为哲学概括所必须,但本身不是哲学。本门科学的具体研究是本门科学的哲学性概括的基础,为本门科学所必须,但本身不是“具体科学哲学”。
    如果说哲学对各门具体科学的全部研究工作有基本的指导作用,那么,“具体科学哲学”对本门科学的全部研究工作有具体的指导作用。这是“具体科学哲学”的存在理由。法哲学就是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不是哲学,也不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全部法律现象,但法哲学对全部法律现象仅仅是进行哲学性概括,不进行具体研究。对全部法律现象的具体研究是对全部法律现象的哲学性概括的基础,为哲学性概括所必须,但本身不是法哲学。法哲学对法学的全部研究工作有比哲学具体的指导作用,这是法哲学的存在理由。民法哲学就是民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民法哲学从民法学所抽象的是民法学的一般理论,不是哲学原理,也不是法学的一般原理。因此,民法哲学是民法学的一个分支,不是哲学,也不是法哲学,也不是介于哲学和民法学之间,或者,介于法哲学和民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全部民事现象,但民法哲学对全部民事现象也仅仅作哲学性概括,不作具体研究。对全部民事现象的具体研究是对全部民事现象的哲学性概括的基础,为哲学性概括所必须,但本身不是民法哲学。民法哲学对民法学的全部研究工作有比法哲学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这是民法哲学的存在理由。
    民法哲学虽然不是法哲学,但民法哲学和法哲学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哲学和法哲学的关系,类似于法哲学和哲学的关系,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哲学为法哲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同样,法哲学为民法哲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民法学是法学的一部分,民法学的不少范畴,是法学的相应范畴的种概念,直接由法学的相应范畴所派生。民法学范畴的阐明,常常以阐明相应法学范畴为前提。因此,法哲学不仅提供了民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而且提供了民法哲学的不少范畴的半成品,甚至可以说,法哲学的范畴一旦阐明了,民法哲学的相应范畴就清楚了。当然,反过来也可以说,民法哲学的研究工作,也直接参与了法哲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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