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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三编 特别程序)

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三编 特别程序)


孙邦清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修改 建议稿 特别程序
【全文】
  第三编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选举诉讼
  第389条〔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390条〔上诉与再审〕
  选民资格案件的上诉与再审必须在选举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条〔其他选举案件〕
  公民因其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392条〔适用普通程序〕
  选举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但不适用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第十七章票据诉讼
  第393条〔适用范围〕
  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394条〔禁止提起反诉〕
  票据诉讼,禁止提起反诉。
  第395条〔转入普通程序〕
  在言词辩论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入普通程序。
  第396条〔证据使用的限制〕
  票据诉讼使用的证据仅限于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
  对票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397条〔不经口头辩论驳回诉讼〕
  法院可不经口头辩论以判决驳回诉讼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败诉判决后,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对前款请求以基础原因事实提起诉讼的,其时效自提起票据诉讼时起中断。
  第398条〔审理期限〕
  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第399条〔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票据诉讼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票据纠纷,当事人非因票据原因事实败诉的,有权就票据原因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条〔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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