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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监站、造价站是否可以设立公司的研究

关于质监站、造价站是否可以设立公司的研究


石亚西


【关键词】质监站,造价站,设立公司
【全文】
  
  一、引言
  某市建设局接到举报,举报材料认为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合并简称两站)分别设立相应的监理公司及咨询公司不合规定。本文现就该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扼要的分析研究。
  二、两站的性质及设立公司所涉及的问题
  两站系事业单位,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两站(特别是质监站)按规定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因此,两站应属于授权性行政主体。
  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立公司;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9年),各级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鉴于两站十分特殊的性质,现着重分析如下问题。
  1、两站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按《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咨询公司等),“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按此规定,两站所设公司应与两站脱钩。(注:该规定虽未直指质监站及其所设公司,但按相关文件精神,该规定更应适用于质监站及其所设公司。)
  按《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2000年5月29日),脱钩包括人员脱钩、财务脱钩、业务脱钩、名称脱钩。财务脱钩指“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因此,两站应不可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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