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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问题研究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更能体现根据犯罪过程中犯罪目的实现的不同阶段决定犯罪是否既遂的原则。《刑法》第240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虽然都要归结到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但这中间的每一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这一犯罪,不应以它们是一个大的过程中的一个片段为理由硬要将它们连在一起才能认定。这就是说,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的是一种犯罪,同样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又是一种犯罪,对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也是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因此它们的既遂行为是单独存在的。在拐骗妇女、儿童的案件中,虽然将拐骗到的妇女、儿童卖出牟利是犯罪分子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但在卖出之前其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每一行为都有其阶段性的目的,对于这些阶段性目的来说,每一阶段目的的实现都构成该阶段的既遂。对共同实施拐卖犯罪妇女、儿童的案件来说,只要有刑法所列数种行为之一,就足以构成犯罪既遂,这是因为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就使本来可以是一连串行为的犯罪,也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对非共同故意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来说,每一个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独立实施完成的,他完成自己的行为,就已经构成既遂,不能因为后续人的行为而使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有所改变。比如,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绑架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某些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了被绑架的妇女或者儿童的死亡,或者出现在绑架过程中,被绑架妇女、儿童逃跑,难道可以认定其绑架未遂吗?既然绑架既遂,认定拐卖未遂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行为人没有完成出卖的行为,没有达成这一目的,但是对于其实施绑架的活动,却是已经完成了的,其第一阶段目的已经达到。不然的话,对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来说,是否要卖出去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没有卖出去的要以绑架罪定罪?这所以提出这们的疑问,是因为在绑架问题上,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有出卖的目的,两罪属法条竞合关系,对绑架罪来说,绑架行为完成,构成既遂,没有比照既遂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可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说,绑架行为完成还不能构成既遂,就存在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在客观上,对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来说,实施拐骗行为将妇女、儿童带出,已经使该妇女、儿童的人身、婚姻、家庭受到侵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这是因为将妇女、儿童拐骗出来,不仅已经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行为人的第一目的已经达到,应当认定犯罪已经得逞。特别重要的是,对共同实施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由于各犯罪成员分工的不同,负责前期行为的犯罪分子完成其任务后,其目的已经达到,甚至获得了自己的一份报酬。特别是对负责中转的犯罪行为人来说,他的任务已经完成,报酬一般也已得到,怎能因他人行为的未得逞而改变其行为的某些特性呢。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完成后,应以其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刑事责任,对犯罪形态已经确定的犯罪,不能因为他人后期行为的失败或者成功受到影响。
  五、贪污犯罪的未遂问题
  刑法382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有专门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贪污罪的未遂问题,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贪污罪有无未遂既遂区别的问题,二是如果贪污罪有未遂和既遂两种形态,如何确定贪污罪的未遂和既遂。
  贪污罪的未遂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双重客体的犯罪,对一般的侵犯财产罪来说,其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人对公私财物实际占有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反之则是未遂。对双重客体的犯罪来说,犯罪行为人的目的也可能存在双重性问题。在现实中有些贪污犯罪,行为人在贪污了大量公私财产以后,对钱物已经没有了什么量的概念,对此后继续实施的贪污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突出个人权势,也许对大笔财物,在实施了一些侵占、盗窃或者欺骗行为后,并未实际把款物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果单纯强调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目的,强调对公私财物的侵犯,就很可能被认为是未遂,但实际上,在侵犯国家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方面,他已实现了自己的一个潜在的目的,并构成了对国家声誉的侵害。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上,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主要观点:1、失控说;2、控制说;3、取得说。三种学说争执不下,但是这三种学说都是只注意了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提及它对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问题,把贪污罪混同了普通的侵犯财产罪。在刑法修订前,贪污罪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如果还不能说明其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是其重要客体的话,刑法修订后,专门有了贪污贿赂罪一章,强调了贪污贿赂犯罪客体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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