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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问题研究

   “未遂”的字面意义简单而又明确,就是指行为人未实现进行某种行为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具体案件的未遂与既遂的认定还是常有争议。刑法中研究的犯罪未遂,其含义由刑法总则予以明确规定,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由于各种不同的犯罪有其不同的特性,未遂问题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我们也应当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采取不同的标准来解决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下面我们就对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常常使人困惑的几种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问题简单谈谈个人一些看法。
  一、故意杀人罪的未遂问题
  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它是一种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死刑放在了所有法定刑的首位。
  对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来说,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对故意杀人罪确定既遂、未遂以被害人是否死亡为标准,而死亡后果一旦发生则不可逆转,在这一前提下,犯罪分子实施的杀人行为和其后的掩盖现场痕迹、逃离现场等行为在性质上缺乏紧密联系,其后续行为和犯罪是否既遂无关。在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既遂问题发生较大争议的情况也比较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犯罪人实施的杀人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是由于治疗失误造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他方面的原因有多么重大,都不能影响其犯罪既遂的成立,因为犯罪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其目的已经实际达到,至于被害人死亡的多种原因的问题,只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方面的因果关系问题。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发生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中。
  故意伤害犯罪不存在未遂问题。关于这一点有人会有异议,故意伤害在很多情况下是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怎么会没有未遂问题呢?这里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故意伤害是要求构成一定后果才能构成的犯罪。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来说,一般会造成多种结果,从被害人受损伤的程度上看,有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种情况,由于对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种情况法律都规定了各自独立且相互衔接的法定刑。因此对伤害罪来说,达到了上述三种伤害后果,就构成了伤害罪,只构成轻微伤或者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没有未遂与既遂的划分。第二、故意伤害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形式,造成什么后果就按相应的法定刑处罚。在这个意义上,对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后果的,就按照刑法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就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里要明确的是对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在主观故意方面只要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就可以了,不必要求其具体的伤害故意。也就是说不要求查明其欲加于被害人轻伤还是重伤,完全按结果处断。法律没有给予故意轻伤罪和故意重伤罪的不同犯罪构成,在处理时也不应当以两种犯罪看待。当然如果犯罪人有希望、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情况就不一样了。
  二、放火罪的未遂问题
  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被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首。放火罪是故意引起火灾,损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放火罪的未遂既遂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火罪有无未遂既遂之分,一是放火罪的未遂既遂如何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从刑法114条的规定看,只要实行放火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终了,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从刑法115条,放火造成了严重后果,出现了重伤、死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法律规定给予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是对于放火罪来说,还是应该有未遂和既遂之分的。未遂问题存在于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之中,放火罪是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有区分未遂和既遂的客观基础。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放火犯就有了区分未遂和既遂后,可以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后果,这也是区分放火罪未遂和既遂的必要所在。从法律上讲,在刑法114条的基础上,虽然规定的都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方面,相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火灾而言,它可能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状态,而且对于小型火灾来说,也有一个是否实际发生火灾的问题,有一个犯罪是否得逞的问题。承认放火罪有未遂状态,一方面符合放火罪的客观特征,另一方面承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得的条件,特别是对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来说,有可能得到改造使这一恨不至于恨得太久。对于刑法115条规定的情况,也有必要区分未遂和既遂,虽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但是未遂和既遂的区分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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