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规范都是合理的,规范也是在积累的基础之上不断发展起来的,那不合理的规范是否能成为不遵守规范的藉口呢?这里我要说法律上有关苏格拉底的例子,苏格拉底明知审判他的法实际是一个“恶法”,也就是说是一个极不合理的规范,但最终这个老人却选取了去遵循这样的规范,这在今天和历史上很多人不以为然的举动恰恰实实在在地维护了规范的稳定,彰显了作为规范的尊严。说这件事的目的是想说明规范的稳定一审程度上就是规范的生命,既然有游戏规则就一定要按照游戏规则来进行。正如美国法官在谈自己的法律时,不无自豪地称,我们的正确并不是因为我们真的是绝对正确,而是因为我们是最终说了算的。在企业管理上,我个人认为,这种规范的重要性其价值大于合理性,员工首先考虑的应当是遵循规范,其次才是规范的合理性,对规范的合理化建议是在执行了规范之后进行的。
三、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民法视为“帝王原则”,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既包含了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因素,又包含了平衡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因素。其之于管理的启迪不仅仅在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更应触及管理的核心。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答应做到的一定要能够做到,否则就不要答应。答应了做不到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可以量化的话我想一定会大于不答应所造成的影响。当然这样的诚实守信也不应仅仅是公司管理行为对员工的单一义务,而应该是一个可以互动的原则。员工同样承担对公司的诚实守信义务。比如,员工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本职追求,不利用公司职务工作之便,谋取私人之利;不利用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便利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等等。衡量公司管理的成功度应当从这一互动的过程中综合评价。既有公司的信守诺言,又有员工的诚信可靠,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
四、作为风险的一种控制手段。在传统的企业管理中,法律更多表现得没有存在的空间,这是因为法律被当作了一种“事后补救”的手段。既然是“事后”,所以往往没有必要纳入管理的范畴,所以在很多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打官司的工作。然后从经济学的成本控制来看,这一思路是必须转变的。法律更应在企业管理中充当重要的角色,更应主动地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去,变风险的“事后”控制为“事前”和“事中”控制。实际上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了,因此现在做非讼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大幅递增,这是社会观念变革的标志之一。其实据我观察,法律作为风险的一种控制手段在企业管理中是大有作为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对合同文本的格式化管理,制定符合本企业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三、监督合同的履行进度;四、有意识保存作为诉讼所必须的证据;五、利用法律与政策的空间对相关制度作合理和合法的规避;六、在企业规模化进程中操作对其他企业的收购或是兼并;七、对某类型法律的基本走向作价值上的判断,为企业的管理层提供决策的依据;八、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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