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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研究及其诉权行使保障之探讨

  3、更新诉讼观念,理论界和立法界责无旁贷。从理论上讲,只要犯罪是人对人所实施的行为,则毫无疑问,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具体关系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然而,自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为犯罪人呼吁人权保障以来,在18世纪以后涌现了一大批关注犯罪人人权的思想家和学者。在最初反对封建司法黑暗的斗争中,强调罪犯人权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但此后将其绝对化、极端化的观念无疑是非理性的,甚而至于在刑事诉讼领域,处处寻求为犯罪人提供“最好的辩护”而不惜牺牲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努力则是不理智的。这种罪犯本位的观念,这种把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片面化、绝对化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
  我们的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时代”,作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两个重要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人权保障也应符合时代的精神,而不应顾此失彼。理论界和立法界都应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树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全局观念。因为,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告人和被害人毕竟是对立的双方,其各自的诉讼权利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冲突,双方的权利和需要都不可能得到绝对的完全满足。在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时,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的权益都应予以尊重、得到同等的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上,理应平衡兼顾,时刻注意避免走向极端。
  作者:田向红 王鹏磊 郭小锋
  
【注释】 魏彤著:《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5-10页、第14-15页。
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3页、第15-23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86年版,第667页。
参见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85页;高振家、鲍荣寿主编:《公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8-16页。
国家起诉权主要配置给国家专门设置的机关,是刑事诉讼活动历史发展中非常重要的变革。标志性的事件一是法国出现国王代理人(后被改为检察官)专门代表国王,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追究、控诉犯罪;二是英国通过1166年的克拉录顿诏令到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诏令,逐步形成了大陪审团专门负责重大刑事案件起诉的制度。参见高振家、鲍荣寿主编:《公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8-13页。
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左卫民著:《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230页。
张振高、梁卫东:《认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载《法学》1997年第4期。
参见郭建安著:《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参见郭建安著:《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石英:《被害人的地位与诉讼构造》,载《理论界》2001年第1期。
参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否定说”的代表性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总体来讲是弊大于利。因为被害人实际上并非刑事案件的原告,同时又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的当事人角色不仅损害了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可靠性,也违背了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原则。另外,在控诉方中加入被害人后更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国际上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措施也少有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待的。-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论》,载《法学》2001年第4期。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143页。
] 参见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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