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上市公司应当是在所有的企业中最好的一批,实现企业改制甚至募股上市,引入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重新配置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出良好的制度基础。但不幸的是,中国上市公司的现实表现和社会的普遍期望相去甚远,不论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还是采取其他途径跻身上市公司行列的企业,不但没有消除旧体制的痼疾,而且因脱离了政府的直接管理,成为操纵于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手中的一匹野马,大多处于失控状态。有人归罪于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弊病当然无庸赘言,而股权分散的公司更容易发生内讧,早期的申华事变, 今年的宏智闹剧, 均令力主股权分散者大跌眼镜。中国近年在完善公司制度环境、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似乎成效不大,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上述公司不法行为的背后总有董事的影子,而某些曝光案件中的公司董事严重失职甚至恣意妄为,已经达到匪夷所思的程度。我们很难将其归咎于中国公司董事的品德特别恶劣或者胆子大得惊人,也不能动辄断定中国政府监管不力,更不要轻易责怪受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维权无能。中国公司治理顽症在国外并非没有,但远未达到中国那样的严重程度,阻遏的难度更没有中国那样大,如美国安然事件后的公司治理改革措施就收效很大。因此,我们应当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重新考虑新的公司董事问责路径,设置新的制度,力图使得公司董事即使出于自利目的,也不会轻易从事不法行为。本文中的公司通常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包括公司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症结所在
有人虽然认识到上市公司缺乏诚信动摇了中国股市以致于公司制度的根基,但在探究造假、失信公司的行为动机时,仍然停留于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蓄意侵害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花样不断翻新,无所不用其极, 这当然没有错,但还远远不够,因为它仍然没有回答公司为何能够如此嚣张,受害人最好找谁论理和谁算帐。正如前述,既然公司不法行为的背后总有董事的影子,从董事与公司的代理关系来看,公司作为法人,其人格是拟制的,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均是由自然人代为实施的,上述公司的种种不法作为,真正与董事无关的几乎没有。假如公司的行为全由其自己单独承担,其行为实施人董事不负任何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概率很小、程度过轻,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是不能激励董事奉公守法,担当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守护神的。对于公司的监管固然重要,如何有效地约束公司行为的实施者,在中国恐怕更具现实意义。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均是理性的经济人,其各自的目标函数不可能完全一致。股东虽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得不将公司经营事务交由董事决定甚至实施;债权人的融资以及交易关系构成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因其并非公司成员,通常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故不可能取得经营控制的权利;董事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地位,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就很容易诱发其败德行为,产生代理问题。这样,如何激励公司董事竭诚为公司利益服务,遏制其败德行为,降低代理成本,保障公司顺畅运行和交易安全,就成为全球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以及法律规制的难题和重点,美国安然公司丑闻爆发之后的公司法制改革,日本新世纪之初的商法
公司法大规模修订,都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监管为中心展开的。 而公司监管的重点,又显然在于制约公司董事的败德行为。
公司董事问责路径或者制约机制,通常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及民事责任,并予以严格执行。中国有关公司董事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规则,丝毫不比西方各国逊色;中国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公司董事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可谓不大,采取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也不可谓不多,如先前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厦、红光实业、亿安科技的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国证监会甚至对并未在郑百文取得报酬的陆姓独立董事,也同样处以高额罚款,并引发倍受关注的行政诉讼。 但因公权干预而使公司董事受到制裁的概率极小,故无法有效遏止董事的不法行为。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进行简单的数学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