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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念重述——以民法通则第85条为中心

  2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45. Auflage,2000, Beck-Texte im dtv.
  3 Barry Nicholas, The French Law ofContract, 2nd edn, 1992, pp 36—38.
  4 梅仲协,《民法要义》,第99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泽鉴,《民法总则》,1997年版,192页—193页。
  5 梅仲协,前揭书,第300段。之所以说“债务契约,大抵系要因契约”,是因为实践中有些债务契约是不要因的,如独立的担保契约、债务承认等。其详,见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正因为债务契约与其原因常不可分,故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债的合法原因”为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6 王泽鉴,《债编总论》第一卷,1988年版,89页—90页。
  7 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国立编译馆,1962年版,8页—9页。
  8 梅仲协,前揭书第135段注释。
  9 瑞士债务法第一部分总则,总则中第二篇为债之效力,其下又分三章,分别为:债的履行(Die Erfüllung der Obligation, §§68—96)、不履行的效力(Die Folgen der Nichterfüllung,§§97—109)、影响第三天之债(§§110—113)。
  10 我妻荣著,洪锡恒译《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初版,95页,96页。
  11 郑华译《苏俄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按该法129条4项规定的“双方协定”,包括免除和更新,都是所谓的“处分行为”。
  12 诺维茨基《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康宝田译,李光谟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29页—30页。
  13 坚金、布拉图斯主编《苏维埃民法》(中译本,第二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119页。同书120页,作者还提到“法定的合同类型却没有绝对的意义,……只要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不违反苏维埃法的一般原则性的规则,也可以订立法律所未规定的合同”。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自由的苏维埃式表达法。但诺维茨基(引用部分是由他撰写的)教授将106条的“债权合同”不动声色地改头换面为“债法上的合同”,再与“合同自由”相联系,其实并不是很妥当。
  14 前揭书171页。
  15 同前注175页。
  16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3页—4页。
  17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初稿),11章—14章,1957年版,10页。
  18 前揭16引书,178页。
  19 参见前注13。实际上,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合同有使债的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功能。至于具有这些功能的合同是否都是债权合同,则不一定。
  20 前注16引书,190页
  21 徐杰等编《经济合同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1页—6页。
  22 顾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3 前注13引书,156页。参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1条
  24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281页。
  25 上揭书283页。
  26 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160页。
  27 上揭书,140页。
  28 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朱启超,《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14页。
  29 如承包合同(民法通则27条80条81条)、合夥协议(31条)、联营协议(51条—53条)、合同(72条2款、89条106条107条,111条—116条),涉外合同(145条)。此外,与合同有关的如保证、抵押、定金等(89条)、借贷(90条)、合同权义之转移(91条)、企业法人合并、分立(44条)等等。
  30 “《民法通则》评析”,载于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材,1991年版,251页。
  31 “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载林亨元主编《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201页—202页。
  32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有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262页。
  33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568页。
  34 粱慧星,前引文。其实,此处的合同完全有足够的空间解释为“转让合同(协议)”,从而在所有权的取得方面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
  35 徐开墅等著《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109页。值得一提的是,该书中认为“狭义的合同则专指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相互为对立的意思表示而合意一致的行为,所以也称为债权债务合同”(同书172页)。
  36 佟柔编著《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101页。
  37 孙亚明主编《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76页。
  38 顾昂然,《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57页。
  39 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240页。
  40 《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18页。
  41 有意思的是,2001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第39条有两处重要的改动。“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1款)。“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2款)。
  42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款)。
  43 记名股份、记名债券以背书交付而为转让时,性质上为背书人(为原持券人、转让人)之单方法律行见见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196页。
  44 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81页
  45 上揭书,227页。
  46 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51页。
  47 田山辉明著,陆庆胜译《物权法》(增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03页—104页;我妻荣,有泉亨,《日本物权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202页—203页。但在中国现行法上并没有“善意取得”这样的制度安排。
  48 末永敏和,前揭书,94页。
  49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非为著作权财产整体转让,而为其中各项具体的利用权转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方式;(五)违约责任;……”。同法第53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显然,立法者将著作权转让合同理解为“债权合同”,而且进一步仅仅理解为“买卖合同”,其对于转让的界定过分狭窄,即使在“债权合同说”下,也是不尽合理的。对这种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转让合同”,当然就无人为地强作解释的必要。
  50 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197页;另见关于无记名公司债转让部分,同书113页。
  51 关于让与担保,可参见梅仲协前揭书第105条、106段。关于证券让与担保,参见李哲松前揭书,308页;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51页以下,285以下。而流质条款、流抵条款,在我看来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可以通过“显失公平”的概念涵盖吸收,其不合理的一面,则是过分地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容当另文探讨。
  52 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105页。
  53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页—7页。需要注意的是,该书中作者将合同分为广义的、狭义的、最狭义的三种,其所谓的广义的合同与民法(私法)无关,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而该书中狭义的合同等于本文中的广义的合同,该书中最狭义的合同等于本文中狭义的债权合同,正是经过这种对应后,我认为王、崔两位先生是持本文意义上的广义合同说的。下文引用时不再说明。
  54 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4页、76页、120页。
  55 笔者手头没有合同法的1995年10月稿、1996年5月稿、1997年4月稿,1998年7月稿,故无法引证。但推测起来,谅与上引各相应时期的稿子不致有太大的出入。
  56 载《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1页—12页。
  57 见前注53。
  58 就民法通则85条而言,我们认为广义说是可取的;而从合同法第2条来说,则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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