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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上的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之争

  报应主义
  功利主义遗漏的关于惩罚道德性的考虑正是报应主义所强调的,即犯罪和清白是有区别的,而我们似乎过分关注乐无辜的人所受到的惩罚而忽视了有罪的人所遭受的痛苦。报应主义者认为,对罪行进行惩罚是适当的,并且是正义所要求的。就报应主义而言,罪犯应该受到惩罚,而且惩罚的正当性就体现在罪犯的应受责罚上。
  古典的报应主义有三个部分:
  1.只有犯罪应该受到惩罚
  2.犯罪总是要受到惩罚
  3.有些犯罪比起他的犯罪严重,更严重的犯罪理应受到更严重的惩罚—罪刑相适应。
  当报应主义者谈论起犯罪时,他所意味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罪行,还包括道德上的罪行。记住法律性和道德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不能被据以去惩罚违反了不道德法律的人。鉴于功利主义把惩罚基于什么是最有利于社会的考虑(与之相对的是增加快乐和减少痛苦),报应主义把惩罚的正义性归根于道德罪恶的观念上。因此,一个人因犯罪而产生了罪行,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取决于他的惩罚是会增加还是减少总体上的乐趣。但是报应主义所依据的道德罪恶并不是报应主义自己字面解释的,大部分的报应主义者在他们的道德思考上都是康德哲学论者。
  我们都知道康德认为杀人犯需要被处以死刑是为了彰显罪犯在犯罪前也是理性的可靠的道德的施动者,无期徒刑能剥夺罪犯的自主权-人自出生就被赋予的权利的一部分。康德哲学认为正因为罪犯自己走向末路,所以报应主义者把罪犯当成人来看待。他们之所以自己走向末路是因为报应主义者基于一个人作为一个理智的有责任的施动者做了什么或没作什么来判断他是有罪的还是清白的。并且为了能够以应当受到的方式来对待一个人,焦点就必须集中在他的具体行为上。但是你不必为了支持报应主义而在道德观念上成为康德哲学论者。功利主义认为不惩罚有罪就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得不到所应得的报应。不惩罚有罪就如同为了一个人没有做过的事而惩罚他,两者同样是错误的。正是因为功利主义认为罪刑应该相适应,而杀人罪是最严重的的犯罪,所以死刑是唯一和杀人罪相适应的刑罚。这又一次印证了罗马法中的以牙还牙的报复法,罪犯应该受到他的罪行所侵害的受害人所遭受的同样的伤害。正如我们已经意识到的,罗马法的以牙还牙的报复法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把受害人的遭受的伤害强加在罪犯的身上-强奸,性骚扰,屠杀,贫困的人的盗窃行为等。并且还有几种惩罚方式即使在有回报的可能时我们也一直在回避适用-我们不能折磨罪犯即使他同样折磨了受害人,因为我们发现折磨是同道德理念相违背的。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均衡报应主义来避免罗马法以牙还牙报复法的问题。均衡报应主义认为惩罚的严重性应当同犯罪的严重性成正比例关系,所以犯罪越严重,那么惩罚也就越严重以致达到我们所能够到达的高度的限制。一些报应主义者认为死刑是对杀人犯唯一公正的惩罚,他们认为罪犯应该通过他受到的同等价值量的惩罚来剥夺他从被害人身上夺走的权利价值。这表明杀人犯应该付出他的生命,应为他从受害者身上拿走的正是生命的价值,而对于杀人犯一个无期徒刑的惩罚并不能剥夺他从受害人那里剥夺的权利价值,因而是不公正的。受害人停止了一切获得未来权利价值的可能,而与此同时罪犯没有失去所有的权利价值-仍然享有思考的权利,例如一个用国家的钱获得了法学学位而被免除一死的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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