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e Savatier,Metamorpnoses économiques et socials du deoit prive d’aujourd’hui,III serie III1995,n.336.转引自前引[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63页。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Rechys,Bd.II,§8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62页。
同前注,第162页。
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64页之注释。
[德]里特纳(Rittner):《法律上的人和法人》,载《法律中的自由与责任:迈耶尔-哈约兹诞辰庆贺文集》,1982年,第335页。转引自[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57页之注释。
引自:[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57页。
[德]里特纳(Rittner):《法律上的人和法人》,载《法律中的自由与责任:迈耶尔-哈约兹诞辰庆贺文集》,1982年,第335页。转引自[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57页之注释。
有关历史资料参考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33-159页。
同前注。
参照HelmutCoing,Der Rechtsbegriff der menschlichen Person und die Theorien derMenschenrechte,1950.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64页。
“术语意义上的人格权,换言之,被理解成人作为人的自由实现的人格权,是19世纪的成果,最早产生于德国”。转引自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
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74页。
转引自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
Savatier,Metamorphoses économique et socials du droit privé d’aujourdui,III,n.33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司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第176页。
François Terré et Philippe Simiier,Droit civil,Les biens,4eéd,DALLOZ,1992,Paris,p.5.
卡尔·拉伦茨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但又承认法人有某些人格权,例如姓名权以及名誉权,只不过法人不是伦理意义上的主体,没有一般人格权。(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182页);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法人具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名称。在其他方面,虽然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同样广泛的一般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也受到法律保护。”(引自[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822页);四宫和夫认为:“既然法人具有独立的社会性实体,就不得不承认其具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引自[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8月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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