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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权”

  自然人人格与团体人格在本质上混同的结果,必然产生两个作用刚好相反的理论误区:
  一是以法人人格的属性去解读自然人人格,使自然人人格所赖以建立的社会政治基础、伦理基础及其表达自然人一般法律地位的重要属性被忽略乃至被抹煞,即“由于对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的承认成为民法典的规定从而成为实定法上的原理,得到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上的承认,故而其自然法的基础却逐渐被忘却”。
  二是反过来以自然人人格的属性去解读法人人格,于仅表达团体在私法上之财产主体资格的法人人格中强行注入伦理因素,从而断定团体和自然人一样,也可在伦理生活(所谓“人身关系”)中充当权利主体。
  就前述第一个误区的澄清,可以借助于20世纪以来法哲学中出的“重新恢复法律人格的观念与人的人格之结合的努力”;而就第二个误区的澄清,则可以通过对“法人人格权”理论的分析来完成。
  
  二、法人无人格权
  人格权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德国民法理论。在一些重要学者看来,“从对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是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主要变迁之一。时至今日,伴随人权保护的浪潮,有关人格权的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各国民法大量增设保护人格权的条文,而德国司法实务根据其《基本法》创制的所谓“一般人格权”,则无疑将人格保护推向了高峰。但仔细观察这一发展中的法律现象,可以发现,现代各国有关强化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仅针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同样”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在人格权保护运动中备受冷落。其根本原因在于,基于本质的不同,团体人格注定不可能产生只能与自然人人格相生相伴的人格权。
  自产生之初至现在,人格权都被确切地理解为“人之成其为人的自由实现”的法律保障。人格权之人格,由“被认识的人之为人的那些属性或性质,例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构成。而从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其首先出现的是“个别人格权”(einzelnePersonlichkeitsrecht),然后再出现“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 Personlichkeitserecht)。因此,人格权的产生,明显地与对构成自然人人格各要素的价值判断和技术分解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而在这里,人格权所保护或者表现的,并非自然人人格的全部要素,其中,自然人对财产权利的享有,即被明确地排除在外(须知依照一种严格的深层分析,财产权利的享有是人格最基本、最重要的构成因素,“广义上的财产为人格的表现,体现了人格与外部事物的联系。”故“无财产即无自由”、“无财产即无人格” )。无论如何,依据一种历史性的选择,人格权所保护或者表现的,仅仅是那些与财产无直接关系的体现人类尊严和自由并决定人成其为人的人格要素。这些人格要素因其伦理性仅能为个人(自然人)人格所具有。而经法律拟制方成的无伦理性的团体人格,完全不包含人的自由、安全及人类尊严等属性,故其不可能被专为保障自然人人格中具有伦理性的人格要素而设的人格权所保护或者表现。
  然而,所谓“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和相应理论的提出,却由来已久。虽然迄今为止,并无任何一个有代表性国家的民法典对法人的名称等保护设有明文规定,但欧洲一些民商分立的国家以及日本商法对所谓“商号”的保护性规定,已足以成为“法人亦享有人格权”的理论依据。诚然,德、日学者在其论著的法人部分提及法人人格权时,一般仅为寥寥数语,且特别谨慎地指出法人非为伦理意义上的主体,自身没有人的尊严,也没有应受保护的私生活,故其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但“法人人格权”被普遍认同,却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首先将法人人格权范围予以扩张,而随之将法人人格权公然提升至与自然人人格权相等地位的,则是国内的一些学者。台湾学者认为,团体既然具有法律人格,则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当然产生人格权。因此,凡不以自然人之身体存在为前提者,如名称权、名誉权、秘密权、肖像权乃至于精神的自由权等,法人均得享有,亦即就法人而言,除其性质所限范围之外,可以享有以权利主体的尊严及价值为保护内容的人格权。而内地一些学者则进一步推论:既然法人有其具体的人格权,当然也应有其一般人格权,即“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以与法人财产利益相对应的法人人格利益为基础,与法人人格密不可分的权利”,其标的为“法人人格独立”以及“法人人格平等”。法人人格独立,表现为法人之财产独立、意志自由(经营自由、对外交往自由等),干涉法人的意志自由,即侵害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而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的保护之外(第99条、第101条),还规定了对法人“人格尊严”的保护(第101条)。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将自然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并合规定于第四编,明文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一般人格权)以及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通讯秘密权在内的各种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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