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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物权的法律思考

  于是就讨论起来:海域使用权是否为一种用益物权?而海域使用权中的养殖使用权攫夺了传统渔业权中的同一权利,便自然又引发了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之间一场众人呐喊、狼烟四起、夺城掠地的战争。
  同样,套用经典用益物权的理论去论证海域使用权是最正确的选择,也是最简单和最容易的选择,我所设计的《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正是一个典范。但轻易得出的结论之真实性和科学性往往是令人怀疑的。
  在我看来,有关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分界,并不是一个真正值得呕心沥血的理论问题。诚然,一切分析和讨论都是有益和有必要的,无论是基于将渔业权描述成一种营业资质而非权利的论述而奋力捍卫海域使用权独立存在之合理性的努力,抑或基于各种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可以被渔业权、采矿权等等准物权所吸纳包容的分析而坚决保卫传统准物权之纯洁性的抗争,都可以启迪我们的思想,扩展我们的思路,但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权利(尤其是物权,其中尤其是他物权或者准物权)的设置并非完全基于权利的客观存在本身,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和立法模式选择,那么,在理论上就并不存在任何一种唯一正确的结论。
  也就是那句老话:论证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可能的,论证其不是一种用益物权也是可能的。关键仍然在于哪一种结论更为符合制度建设的目的。
  较之海域使用权性质的条分缕析,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必须关注这一新兴他物权创设的实际效果。在此,我同样不敢赞成完全套用土地使用权的样式去阐释海域使用权。和海域所有权一样,海域使用权负载了太多的人类情感和社会伦理,绝对不能让海域使用权成为某些利益集团以破坏的方式掠夺和瓜分海洋资源的工具!
  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而言,我感到它不是一种纯然以对海域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它所包含的价值,不可以单纯地以商品价值去计算和衡量,同时,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自然也不应当看作是政府当局对于沿海渔民的一种施舍和恩赐。
  我分明感觉到这种权利所包含的一种呼之欲出的自然权利的秉性!
  但是,海域使用权必须商品化,否则,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有关个人的正当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于是,在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我们又找到了一条通道。与此同时,海洋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与海洋资源的利用之间,何以求得适当的平衡,自然应当成为海域使用权一切理论研究展开之基点。
  极目远望,暮色之中,茫茫大海,朦胧神秘,涌动的波涛,默默地推向天际。忽而似乎听到一串从海洋深处发出的跌宕回响、似嘲似怒的吼声:谁敢对我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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