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将其争议提请法院解决的,法院应当拒绝受理,或者根据另—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定终止司法程序。例如,
《仲裁法》第
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亦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即仲裁协议――笔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见,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 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原则
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减少并避免武断和主观随意性。
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裁定的依据就是该法第
16条和第
17条的规定。
仲裁法第
58条还为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列出了七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也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规定了五种情况;纽约公约第
5条同样列举了各国法院得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七种情形。所有这些规定均表明,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但这种监督应当依法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既为仲裁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又可以防止当事人、仲裁庭对仲裁制度的滥用,引导仲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我国,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能够依法严肃、认真地行使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建立了逐级报告制度,并为此下发了有关通知,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根据这两项通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等四项报告制度,这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裁决的权威。
二.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与程序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
从国内外的有关实践来看,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仲裁协议的监督、对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监督以及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等三个方面。
1. 对仲裁协议的监督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共同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商事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合格,即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各国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
(2)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与平等协商为基础,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即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即使受理并作出了裁决,该项裁决也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4) 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尽管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少数国家或国际条约承认口头形式。因此,一项仲裁协议究竟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方为有效,须依仲裁地国法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地国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一项合法有效的商事仲裁协议应当具有如下法律效力:(1) 它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重要依据;(2) 它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3) 它是仲裁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依据;(4) 它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由于仲裁协议具有这些法律效力,所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一方往往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其是否有效持有异议。在商事交易实践中,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谁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确定仲裁协议效力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分别对此予以探讨。
(1) 有权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
从各国商事仲裁的实践来看,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那么,在仲裁机构方面,这种权力的依据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来源于各国国内立法以及一些相关机构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以及该委员会1976年的《仲裁规则》第21条第1款均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的权力,也都有专门规定。例如:我国《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亦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