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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在国际公法调整领域中的作用探讨――主要以外层空间站为例

  《登记公约》的上述分类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公约,其所列举的三类国家都可以作为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因而在涉及外层空间站的问题上,它们的法律均有适用的可能性。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某个非洲国家成为外空物体的登记国时,根据“外空站登记地法律”这一系属公式的指引,该非洲国家的法律同样应当得到适用。
  
  (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在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假设中,由于一位宇航科学家的疏忽,使得他用过以后随手摆放的扳手飘浮起来,击伤了另一位宇航科学家,并因此引发了一起侵权争议。双方当事人既不是外层空间站登记国的国民,也都不在该登记国境内有住所,除了他们置身于外层空间站内从事科学实验工作这一事实外,与该外层空间站的登记国再无其他实质性联系;而且,这些科学家也许是在世界其他地方(例如哈萨克斯坦的拜科努尔发射场)由宇宙飞行器送入该外层空间站的。这种情形下,适用“外空站登记地法律”就显得有些牵强,特别是当原被告双方国籍相同而又不是外层空间站登记国的国民、或均在外层空间站登记国以外的另一国家有住所时,则可以考虑适用他们的共同属人法。
  
  (四)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亦称最密切联系说,它是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 在此之前,这一法律适用方法于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富德法官审理的“奥登诉奥登案”(1954年)和“贝科克诉杰克逊案”(1963年)中,曾经得以成功运用。
  在外层空间站问题上,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这里特指在绕地运行的外层空间站内部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直至受害人或该外层空间站返回地面后才显现出来的情况)、外层空间站登记地、原告(受害人)或被告(致害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或共同住所地国等诸项连结因素,视其中哪一个或哪几个与所受理的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其所指向的实体法。
  
  (五)综合利益分析的法律
  
  美国教授卢瑟•麦克杜格尔(Luther McDougal)是这一法律适用方法的主要倡导者。 根据这一方法,法院要考虑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各方的利益,诸如受害方的利益、被告方的利益、代表他们的国家的利益、受纠纷或其解决结果影响的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甚至还要考虑那些其国民或财产并未牵涉其中的国家的利益,等等,以确定应予适用的适当法律。 如果法官认为没有相关的适当法律存在,他可以创设一套全新的实体法规则以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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