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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

  在国际贸易领域,上述两个问题的落实与争端解决机制关系非常密切。实践证明,GATT并未能有效的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它没能要求其缔约方严格遵守它的裁决;已通过的裁决对争端当事方也不具有拘束力,履行裁决与否,仅仅是当事方的一种选择。此外,GATT内部还缺乏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这也使得GATT更加软弱、低效。事实上,GATT是缺少实施其裁决所应必备的“牙齿” ( teeth )。WTO则吸取了GATT这方面的经验及教训,对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它通过DSU确立了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机制现已成为制定、实施WTO各项决定的“牙齿”,从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现在以及未来均产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施各项协议规定、以及通过其自身的裁决规范有关协议所未涉及的灰色区域方面,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适用空间。1997年4月17日,时任世贸组织总干事的鲁杰罗(Renato Ruggiero)在韩国向商界致辞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做出如下评价:在考察WTO所取得的成就之时,不能不提到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该机制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 (the central pillar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同时它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所做出的最独特贡献。新的WTO体制因而迅即变得强健有力,亦比其前身GATT更具有自动性并且更加值得信赖。这些均可以从不同种类国家纷纷运用该机制、以及许多争议在进入终局裁决之前即于“庭外”解决的发展趋势中得到印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符合其自身的目的,即作为一种手段首要的是调解及鼓励争端获致解决,而不仅仅是做出裁判。 稍后,鲁杰罗还于1997年4月21日在北京大学发表的演讲中进一步谈到了中国入世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他指出:中国将利用这样一个多边讲坛来与其WTO伙伴讨论贸易问题,必要时,如果它的权利受到损害,它还会诉诸一项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种较高水平的保护将使中国受益,可以极大地增强商界的信心并吸引更多的外资。 美国WTO法律专家杰克逊教授也对该争端解决机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称其为“是WTO新体制这一皇冠上的宝石” ( the jewel of thecrown of the new system of the WTO)。
  的确,DSU确立了一个强有力的机制,它使得贸易争端的解决更加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由于该机制现已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行之有效的工具,各成员方对它的依赖也正在与日俱增。由GATT的谈判解决争端过渡到WTO的正规化准司法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最新发展阶段。从DSU规定的各项程序来看,该机制非常强调规则的遵守,它不仅仅成为和平解决有关国家间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还为WTO所有成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它也限制了成员方对权力的滥用。其具体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该机制的管辖权实质上具有强制性;它的职权范围清晰明确;一方的行为既不能阻止专家小组成员的选任和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也不能妨碍DSB授权采取对抗措施;各项程序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时间表;其相关规定要求程序正当,自然公正,解决争议的人选应当具备特定的技能及名望,提高透明度;为了加强司法审查而设计了上诉机制;等等。此外,DSU还通过可能剥夺有关当事方依据WTO协议所享受的利益这一威慑性措施来促使各成员方遵守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确认的各项规则。总之,DSU规则取向体制(rule-orientatedsystem)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还大大推动了WTO自身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法制化的不断发展,最终将减少生产商以及贸易商们的交易成本,增强世界各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2001年11月10日,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WTO的决定。次日晚,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多哈签署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并向WTO总干事穆尔先生提交了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中国加入WTO批准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中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 中国成功地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加入WTO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所有WTO成员、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它必将对新世纪的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WTO是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它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处理。这改变了中国的对外经贸关系受制于双边关系的被动局面,使中国可以利用多边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争端解决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自动性,使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了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点,使成员政府受到强有力的约束。”
  同时,还应强调指出的是,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入世谈判中所作承诺是加入WTO权利与义务的一部分,我国将认真履行这些承诺。石广生部长在中国入世决定获得通过后的发言中对此已郑重表示:“加入WTO后,中国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WTO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和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平等、互利的经贸关系;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与其他WTO成员一道,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注释】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Amelia Porges, The New Dispute Settlement: from the GATT to theWTO.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Corporate Law and Practice Course Handbook Series,PLI Order No. BO-003W, September, 1998, p.1097.

John H. Jackson, Introduction and Overview. Symposium on the FirstThree Years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nternational Lawyer,Fall, 1998, p.613.

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条,载于《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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