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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

  到了80年代,GATT通过专家小组程序先后做出了若干相当复杂的法律决议,以解决一些敏感的贸易政策纠纷。其中,有些理由充分的法律裁决(尽管为数不多),深受缔约方政府的普遍欢迎。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些成就,鼓励了各缔约方将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提交其解决,而这些贸易争端的解决难度以及政治敏感性都大大超过了以往。至80年代末期,GATT已逐步将其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成为一项相当有力量的法律工具。在这十年中,GATT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了大约115项法律争端,其中有80%的解决结果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尽管在80年代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是成功的,但它的正式结构仍然像其在50年代那般脆弱,它的程序从总体上讲还属于自愿性质,每项决议从头至尾都需要经过一致同意才能做出。这意味着对争端解决进程的每一个步骤,从专家小组成员的指定、到专家小组裁决报告的通过(如报告未获通过则此类裁决便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到授权对过错方实施贸易制裁,被诉方都拥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普遍的观点认为,这项否决权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明显缺陷。
  由于GATT(1947)第22条及第23条只是有关争端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它们并没有规定争端解决的具体机构、程序和期限等等,这不免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同时也有损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因而在GATT存在的47年间,便又通过一系列的补充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其争端解决规则。这些规定包括:
 1.1958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依照第22条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问题的程序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任何缔约方要求另一缔约方就争端进行协商的同时,应通知GATT理事会,并通过理事会通知所有缔约方;任何与争端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都可以参加协商;协商结束后,理事会应向所有缔约方通报协商结果。
  2.1966年4月5日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其主要内容是:如果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发达国家缔约方间的争端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将争端提交给GATT总干事;如果总干事所安排的协商在2个月内未能达成解决办法,争端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给缔约方全体或GATT理事会,后者应组建一个专家小组来调查争端事项,并在60日内提出解决争端的报告,以便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这一规定是从照顾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考虑的,即如果双方协商未成,可通过总干事再协商2个月。
  3.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其主要内容是对专家小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此文件前已提及,且专家小组程序在下文中还要介绍,故这里不再赘述)。
  4.1982年11月29日通过了对上述1979年《谅解》的补充决定,对争端解决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5.1989年4月通过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处理的规定及手续的改善》,规定处理争端案件从设立专家小组开始,原则上应在15个月内结束。
  
  二.乌拉圭回合在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在乌拉圭回合(1986——1994年)谈判之初,缔约方对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考虑是只将其程序做少许改进。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88年12月GATT 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了设立专家小组的步骤,使得专家小组基本上可以自动设立。但对于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关键性问题——一票否决权,各缔约方再次拒绝予以取消,因为这项权力可以使得败诉方有机会否决对其不利的裁决。当时流行的看法是:如果被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争端解决,那么争端解决机制从总体上讲就会运行得更好;而强迫一缔约方接受其并不愿意接受的有拘束力的裁决,将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不过,在一年以后,各缔约方的看法便发生了变化,其直接起因是由于美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它国内的有关法律。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着自身不断增加的贸易赤字以及国外市场的纷纷关闭,美国开始考虑运用其1974年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确认GATT缔约方违反了它们依照GATT所承担的条约义务、或对美国采取了不合理的贸易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各种单边措施直至进行贸易制裁,以报复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1988年,美国贸易法规定了一个新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和若干其他“特别301条款”(Special 301s), 以广泛地维护美国贸易利益。根据301条款的规定,美国政府不需要等待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处理结果即可采取单方行动。
  由于美国的上述法律规定极具威胁性,GATT其他缔约方呼吁召开GATT理事会特别会议以要求美国改变其政策。而美国则以GATT争端解决机制太软弱、运行得太缓慢,难以为美国的贸易利益提供充分保障为理由,来为其自身行为的公正性进行辩护,特别是对GATT“协商一致”决策规则所导致的否决权,美国尤其感到不满。考虑到美国的抱怨,同时亦为了换取美国政府承诺不实施301条款式的贸易限制措施,GATT其他缔约方最终同意创立一个新的、程序较为严谨的争端解决机制。另外,许多GATT缔约方也开始认识到,一个更加规则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增进它们的贸易利益;而且,GATT内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亦认为,如果争端解决机制比较有力量,就会大大提升它们与发达国家在限制贸易保护谈判中的地位,提高它们向发达国家的出口能力。不过,美国为了寻求改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领域的“秩序”,极力推动建立一项制度,要求在这两个领域的规则未能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得在货物贸易领域采取中止减让的对抗措施,即所谓的“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此举虽然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但最终还是被规定在协议的文本之内。
  1993年秋季,乌拉圭回合重开谈判。至当年12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另一常见的表述是: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以下简称DSU)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两个最后文本,后者将前者列入其附件二中,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Marrakesh)开放签字,1995年年初生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所包含的各项协议不仅是国际条约史上最长的协议文本(大约26,000页),而且也是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世界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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