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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裂社会的法律改造

  内分裂社会结构,是缺乏公共规则和裁判机制的产物。在社会组织化的角度看,它不利于社会的充分与合理组织。它是人治社会,准确地讲是“人治山头”而不是“人治社会”,更不是“法治社会”――社会从整体上缺乏整合,没有统一的规矩。但是,山头主义损害的是“社会”弱势,即山头外的利益,奉承的是各自的“山头强势”,即分裂社会单元的权力人,因此“社会”强势总是感受不到山头主义对自身利益的威胁,从而缺乏改造山头主义的利益动力机制。行政部门化,司法地方化,产业垄断化,权力私人化,成为内分裂社会不可克服的社会现象。因此,这种社会,总体上需要重新组织,需要重新整合,需要重新有机化。
  但是,强制主义并不导致山头体系崩溃,甚至也延绵可期――社会的崩溃,不是山头主义的直接后果,公平合意交易的社会范式生效,才会促使强制主义的内分裂社会一步步进入绝境。一个没有确立交付义务和赔偿责任的社会,社会不必然短期崩溃,甚至较长期稳定。但是社会要发展,引入合意交易的社会范式后,出现了公平兑付需求――一种经过法律权利确认、并通过司法制度保障的新机制出现后,兑付的危机就会出现。发展政治学家观察到的现代化中国家,总是不断出现危机。人们奇怪:为何社会经济发展急速时期,往往就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社会危机不是经济发展的阿拉伯数字指数到了一个警戒线所致,而是社会中的关于代价兑付的主观期待,到达了一个限度所致。内分裂社会在社会代价安排上,总是畸形代价盛行――占有社会经济成果零费用或接近零费用,侵权行为代价也常常偏低,公权力缺乏责任与法律代价设计。这种付费方式,本是山头革命者惯用的社会行动方式,但是,在公平交易的新范式生效后,此种行为方式难以为继。法治社会需要重新厘定社会代价,要消灭内分裂社会的内部价格,以一种共同社会的代价替代之。这就是说,宪制代价和统一法律代价成为社会交换包括一切号称公职行为的基准社会代价――一切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内的行为,不因山头组织内部价,导致社会共同性代价不一。
  法治社会是社会整体性的代价重组,对一切社会行为的初始规范化――包括对山头个别性行为的规范。内分裂的改造,即超山头主义的规范国家的出现,是社会的自由性组织单元对强制主义组织单元的替代,它化解的是合意交易与社会强制之间的尖锐矛盾,克服的是公平交易需求与社会强制方式的紧张关系,欲实现的是社会代价体系的更替。实际上,改造内分裂社会这种大型活动,只有用建设法治社会这类着力全社会改造的大词,才能基本对称表达。因此,不断递进的社会公共交往过程,不断扩展的社会合意空间,不断增强的规则民主化和代价平衡化,是统一型社会出现的条件。这根本上就是合意法学所指称的在自由意志下的社会自组织,以及社会合意代价体系的生成。自由合意的代价体系,合意主义的共同法律规则,会终结过去的社会代价体系和组织原则,包括内分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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