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控制:法律与职业道德的双重约束
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公共控制,是由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思想属性和自治为主的调整方法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所决定。传播技术手段越先进、传播范围越广、传播资源越丰富,对传播进行行政控制就难度越大、合理性越小,自由度就应该越大。但是,要公平地分配现有传播资源,保证社会各阶层、团体、人群能够尽可能公平地占有、使用有限的传播资源,还必须依靠一定的组织机制,即由新闻行业组织通过依法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职业道德规范对新闻传播活动实行动态的、持续的、实时的监控,这就是公共控制或社会自治。
公共控制中的新闻传播活动具有三个特性:1、合宪性。2、正当性。3、真实性。公共控制体系可以包括四个层次:1、政策咨询指导委员会, 2、争端裁决机构, 3、行业自治机构, 4、社会评价机构。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新闻政策法律体系
1.大力倡导信息传播法治。依法治国包括信息传播的法治化。新闻媒体不仅是宣传者、鼓动者,而且要做先进的实践者,实现新闻传播业的法治。
2.改革宏观管理制度。完善包括新闻传播在内的信息传播法律体系。
(1)信息传播主体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网络媒体法、记者法等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目前主要是行政法。
(2)传播客体法:信息公开法、
著作权法、
广告法、电影电视剧法等。
(3) 传播争议处理法:包括
宪法、行政、民事和著作权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包括劳动争议、侵权争议在内的仲裁或调解制度。
3.建立行业规范与管理制度。
对新闻传播活动实行公共控制乃是国际趋势,其突出特点是依法授权新闻界行业组织强化职业道德,实现社会对新闻界的监督。
具体措施可以有以下六项:建立新闻职业资格制度、职业培训制度、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制度、新闻职业纪律和奖惩制度、媒体信息监测制度和行业信息统计制度。
(1)新闻职业资格制度
我国目前对新闻职业人员的管理主要是采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发放记者证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和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1989年)的规定,新闻媒体从事采编业务的正式人员(编辑、记者和领导)才会被评聘,持有记者证,部分兼职记者有特约记者证。90年代以来,新闻媒体大量聘用采编人员,出现了由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自行印制发放的记者证、采访证。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计划在两年内建立职业资格制度逐步替代专业职称评定制度。年初,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新闻编采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培训新闻单位具有中级以下新闻职称、非新闻专业高级职称未满50岁以及新调入的采编人员。对正式聘用的记者(聘期须两年以上)核发记者证。记者证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聘任制记者和特约记者的记者证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
完善的新闻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包括:新闻职业的从业标准(包括业务标准和品德标准)、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录用和执业证书制度、禁入制度。
(2)新闻职业培训制度。
由新闻职业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协调新闻职业培训活动。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培训单位的不同职责和特长进行分类指导,组织其举办不同层次与内容的培训与交流活动。应当规定,每个新闻工作者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时间的职业培训。
(3)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