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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传媒的道德自律

  (3)保护消息来源制度
  保护消息来源制度是为了确保公众可以充分信赖新闻媒体和记者。芬兰对报刊文章或消息的作者、材料提供者、目击者提供了特别保护,即当泄露身份或要求他们出庭作证而可能对他们不利时,法律规定不得泄露或拒绝回答。欧洲法院在2003年初也曾作出一项裁决,免除了战地记者的作证义务。美国虽然没有类似的法律制度,但新闻界将其作为内在的惯例予以遵守。而我国法律和新闻界均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法律直接规定,在发生新闻侵权时将追究新闻来源的责任,而新闻界的职业道德准则或习惯中也缺乏保护消息来源的规定。
  7.新闻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统一
  人们习惯于将直接从事新闻报道采编播业务工作的人称为新闻工作者。现在,新闻媒体除了继续传播新闻,又大量刊播知识、广告等信息,并进行多业经营。因此,新闻工作者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完全涵盖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这一庞大的群体。现在,新闻工作者一部分是党政官员、一部分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还有一部分是聘用人员,这部分长期游离于体制之外。
  (三)认识根源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职责
  1.舆论责任与经济利益的冲突。
  新闻媒体一方面仍然是党政机关和人民的喉舌,另一方面又要实行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经营管理制度。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新闻媒体如何能够超脱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负起舆论责任?
  20世纪90年代以前,新闻媒体颂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典型人物是免费的宣传行为。其后,免费宣传越来越少。广告对新闻媒体的支撑作用日益突出。社会对新闻媒体爱恨交织。面对生存的压力和旺盛的宣传需求,新闻媒体在经营获利的同时,如何实践职业的良知?
  2.问题的本源:新闻媒体的宗旨和目的。
  新闻媒体的宗旨是促进社会交流、实现社会公正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获得利润是履行职能的条件。新闻媒体不是一般企业。
  3.位置和方法。
  我国新闻媒体长期由国库供养,按照党政机关的指令进行新闻宣传,形成了一种观念模式:代表权力机关的意志和权威、正确的意见。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自身也在经历深刻的思想变革:如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找到自己的正确位置和正确的职业方法。
  (1)新闻媒体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闻媒体是公民籍以实现言论出版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国家进行信息发布的物质载体。具有特殊的社会政治地位。可它并不是行政法主体,新闻传播权利既不是行政职权,也不是其他国家权力,但又具有国家权力的色彩。介乎权力和权利之间。新闻传播权利的发展使传统的法律理念面临变革,丰富和发展民主监督权利成为必然。
  (2)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的关系。舆论引导既是媒体的法律权利也是道德义务,媒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是平等、合作的交流关系。
  (3)新闻媒体与知识产权
  新闻媒体既是知识产权的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也是知识产权的交易中介,却存在忽视知识产权的不良倾向和习惯,例如抄袭、无偿使用、冒充他人作品的作者等等。这导致媒体仍然因袭“八股文”文风。因此,改进新闻文风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四)制度根源:
  1.宏观管理方面。指令性计划管理。随意性大,违背法治。程式化严重,脱离实际。
  2.微观管理方面。双轨制。缺乏人才培养、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四.媒体道德自律的实践途径 
  (一) 研究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控制模式
  信息传播的四个基本特性决定社会控制成为必然。新闻传播业的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模式得以实现。社会控制模式经历了国家控制到公共控制的历史发展。
  1.国家控制: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中古时代,新闻传播活动受到国家的严厉控制。即使在近现代国家,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也有很多或明或暗的限制。历史表明,人类必须而且只有在丰富多彩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才能克服谬误、寻求真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仰赖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同时也要求国家应当尽可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享有更加广泛的新闻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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