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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传媒的道德自律

  新闻侵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新闻侵权的裁判标准和免责事由。新闻侵权的现行裁判标准包括是否基本真实、是否含有侮辱性言辞、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营利等。这方面主要有三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新闻出版署1999年《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但是,缺乏操作性细节规范。例如关于新闻真实,只是规定了“基本真实”,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同样情形裁判迥异的结果。
  5.新闻媒体竞争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
  新闻媒体尚未建立与公司法类似的事业法人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等制度规范,普遍存在着按行政性级别、业务内容、行政区域等分割设立新闻媒体的情况,客观上为新闻媒体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不适当干预、不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利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提供了可能。
  报刊的批发与零售已经由原来的邮政部门专营转变为多渠道并存。政策允许新闻媒体吸纳业外资金组建发行集团。发行价格成为媒体竞争的焦点,政府和行业组织试图维护统一价格的努力未能奏效。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易、传输和制作、播出将分开进行独立经营,会出现更加频繁的媒介经济活动与侵权、合同纠纷。例如节目交易纠纷、制作和播出机构与传输公司的纠纷、中央和各省网络传输公司相互之间的纠纷等等。
   6.保障新闻信息采集的法律制度匮乏
  (1)缺乏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
  公众知情权是新闻媒体采访权利的前提。公共信息公开制度成为采访权的法律保障。否则,记者将很难获得新闻信息。正常采访的途径一旦被堵塞,则记者一般只能选择知难而退或采取非常的采访手段,直接影响到记者和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世界各国通过新闻出版法、官方文件公开法和行政公开法等法律形式建立了新闻媒体对公共信息的采集制度。例如,瑞典《出版自由法》设“官方文件公布法”一章,芬兰有《官方文件公布法》。美国的《情报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简称《阳光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等。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文件、会议原则上应当公开、任何人均有权获得政府文件或旁听会议并许可新闻界摄影和录像、政府拒绝提供这种机会时应负举证责任、法院对政府拒绝提供的行为享有审查权。
  (2)暗访——信息采集与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冲突
  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经常会与其他社会各界的某些权利发生冲突,其中,暗访与公民的隐私权、住宅、通信秘密和自由以及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的秘密也可能存在冲突。某些法律可以排除暗访的违法性:根据我国《宪法》(1982年)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三段、《国家安全法》(1993年)第二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第五条、《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有权揭露、批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包括记者。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承认了当事人之间可以隐秘地获得证据,这被认为赋予了暗访合法性。 总之,信息采集与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冲突需要法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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