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问题
1.“有偿新闻”
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传播业者利用职业便利牟取私利的行为,有时也特指私下交易的新闻报道。有关约束措施的成效不大。
(1)典型表现
a “红包”、礼品。各种新闻或产品发布会发放名为车马费、茶水费、劳务费的“红包”和礼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b 软文——新闻式广告。企业的宣传部门、新闻公关公司以及新闻媒体的广告部有专人负责制作“软文”。
c 承包、租借媒体。媒体将版面、时段交给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使用,收取费用。此种费用多由主持制作的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摊派。
d“新闻敲诈”。以曝光相要挟索要广告,或径行敲诈勒索。高级媒体的个人或集体向基层单位施行。
(2)产生的原因
a 新闻媒体具有垄断性和稀缺性,极易获得灰色收入。
b 存在广泛的需求市场。企业和国家机关是媒体的主要客户。
c 理论认识的局限。对新闻与广告、宣传的区别认识不足。新闻报道的价值取向仍然是灌输式的宣传。
d缺乏刚性的法规和监管。现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闻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单位各自制定的规定显得零乱,缺乏常规、有效的监管体系。
e 媒体正常的采访报道职能受到妨碍。媒体的内外部环境尚未完全调适,正常的采访报道受到妨碍,经济上则受到收入减少的市场惩罚。
2.不良广告。
不良广告不仅指内容虚假、具有欺骗性的广告,还包括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使人反感的广告。最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共30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不良广告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共有14种情形,基本可以涵盖所有类型新闻媒体中出现的不良广告。(1)内容虚假、误导(2)亵渎国家尊严;(3)亵渎民族风俗习惯;(4)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5)不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6)不尊重女性、残障人士;(7)宣扬色情、性、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8)宣扬迷信、邪教和伪科学;(9)语言文字不规范;(10)与新闻报道相混淆;(11)播放被禁止的烟草制品和特殊药品广告;(12)广告过多,超出每套节目日播出总量的20%;(13)破坏节目完整性,随意插播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企业或产品标志等形式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14)不尊重受众的生活习惯,在通常的进餐时间播放令人反感的广告。
《办法》要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建立监听监看制度,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电台、电视台建立公众投诉机制。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3.虚假新闻。
虚假新闻既包括内容完全虚假、纯粹编造的新闻,也包括主要内容虚假、次要内容真实的新闻,后者也可以称为失实报道。其产生的动机有二:一是记者为了引起轰动、出名;二是新闻的主角企图借此出名,赢得商业、学术、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利益。新闻出版总署在1999年颁布了《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强调了报刊的更正责任,并规定了有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4.片面报道。
全面地反映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生产生活是新闻媒体的应有职责。因此,新闻媒体如果只专注于某些社会阶层,必然会引起被忽略的社会阶层的不满。
以全国六大地区6家省级党报2002年4月的国内新闻版为例,研究对八个社会阶层(国家公职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商业服务职员、文艺体育明星、市民)的报道比例,形成新闻报道的阶层构成量表。总体上,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文体明星的报道数量之和均在50%以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市民的报道各占10%左右;对农业劳动者的报道,在农业人口较多地区的党报中比例较高;而产业工人较多地区的党报,相关报道比例很低。经理人员平均约为第六名,商业服务职员均处于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