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民周刊》记者被打事件为例。2001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记者宋元在浙江上虞市法院欲采访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绝,改为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徐某怀疑其录音,抢夺其背包,并召集四名法警对其施暴。他逃出法院后,要求把所扣留的录音带封存后交司法部门鉴定,亦遭拒绝。他回来后当即向本单位汇报,单位旋即向上海记协报告,随后发表了有关报道和记协负责人的批评文章。上海记协致函中国记协寻求支持。中国记协遂致函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协调。2002年1月,该省三级法院的负责人亲来中国记协通报核查结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级法院的领导人以及责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记者当面道歉,并愿意赔偿。《周刊》社亦表示满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圆满的处理。
当然,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有些新闻单位不重视协商和沟通。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被诉案为例。2000年1月12日,该集团子报《重庆晨报》刊登记者报道《手持电警棍,威胁要电人》,批评万昌公司保安违规使用电警棍。该公司遂起诉其侵犯名誉权,索赔3300万。该报又相继发表《事实胜于狡辩——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庭审记录》与《一份畸形的起诉书——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的幕后新闻》(2000年4月12日)等文。重庆市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底,该报前来中国记协寻求帮助。笔者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旁听了案件审理,认为报道内容有失客观真实,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对策建议,但未被采纳。3月,最高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报道违反职业道德、但驳回原告诉求。最高法院于2003年2月再次庭审,6月19日作出判决:有关报道贬损原告、有失客观真实,令被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35万元、负担约2/3的案件受理费25万元。此时,该报悔之晚矣。
2.诉讼。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新闻界应当充分重视通过个案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值得称道的是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1999年7月26日,中国足协公布《关于某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认为该报记者制造了一则影响比赛的假新闻,要求该报赔礼道歉、严肃处理责任者并上报处理结果、之前停止该报采访比赛的资格。该报认为这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采访权,遂起诉中国足协,同时请求中国记协予以协调。但协商未果。2000年1月,该案一审判决报社名誉权部分胜诉、采访权部分不予审理。足协上诉后最终双方和解。
无论采取协商还是诉讼方法,取得新闻媒体、新闻界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闻界对有法律适用争议的新闻纠纷开展研讨以寻求社会共识并逐步形成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规范,也是维权的重要方法。
总之,记者维权是新闻界依据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强势群体”的记者也需要维权。简言之,法治的阳光普照中国,当然也包括新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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