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目的性的消极方面,是故意违背真实性做虚假宣传:掩盖或者造假,误导人们。使信息传播机制产生严重缺损和信任危机,妨碍社会预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应当确保记者克服消极目的性接近真实性。
总之,信息传播的观念、制度决定记者能否遵循其客观规律。因此,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传播法治所必需。
二.记者权利的法律属性
记者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之一,其所处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二:一是代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时与社会发生新闻传播关系;二是与新闻单位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因此,记者的权利,包括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和劳动权利。
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可以简称为新闻传播权,包括采访权、评论权、编辑权、报道权等。新闻传播权来源于
宪法上最基本的政治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因此,新闻传播权在法律上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作为专业或职业权利,记者的新闻传播权如同律师、医生等社会专业工作者的权利一样,既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权利属性,亦即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因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为该类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总之,新闻传播权是具有公共性政治性的特殊民事权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质的特殊公共政治权利。这就是新闻传播权的二重性。
记者的劳动权利源于
劳动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适用
劳动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明确记者的劳动权利很有意义。
三.记者权利的维护
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必须通过新闻传播法、记者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实。我国目前保障记者权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记者承担起引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责任,就必须首先维护和保障记者的权利,使其能够按照信息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行事。目前,侵犯记者权利的情形很多,例如暴力阻挠、恐吓、打击报复、人情和权力压力等妨碍采访报道,同时,记者劳动权利的维护也逐渐突出。对此,应当采取不同手段加以维护。
1. 协商与沟通。记者及其新闻传播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在解决
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冲突时,也应当首先通过新闻媒体或新闻界组织采取协商与沟通的办法。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比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