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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权利、责任和荣誉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
  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就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自由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自由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
  1. 全面。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民主。
  2. 直接。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3. 超脱。信息传播主体是互动的,各方的认识和目的性相互影响事实真相。合法的隐性采访是保持超脱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既强调记者的舆论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1.解决目的性与客观性的冲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普遍受到质疑。记者和大众自觉参与新闻本源的形成,谓之新闻策划。因此,信息的客观性——偶然性、记录的旁观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制造代替了发现。因此,应当依法区别信息传播的传递消息、教育、娱乐、广告等多种功能,例如实行频道(版面)和人员专门化,等等。
  2.解决目的性与真实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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