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念,即知识论与进化论关于博弈论解概念的解释与论证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是一个统一体系的两个支柱。纳什在他的博士论文里所指出的:“在所讨论的博弈中,对理性地进行博弈的可预期的行为的一个合理预测是什么?通过运用一些原则,如一个合理的预测应该是唯一的,参与人应能充分推理和利用知识,并且对于每一个参与人,关于其他参与人行动的知识将不会导致他的行动偏离这个合理的预期。这样我们就得到上面我们定义的解的概念。在这种解释下,我们需要假定参与人了解整个博弈的结构,从而能各自推导出这个预期。这是一个理性和理想化要求很强的解释” (Nash,1951,Appendix,23)。
故此,纳什又提出“大众行为”(mass action)的解释。“在经济或国际政治的一些场合,利益集团不自觉地被卷入到一个非合作的博弈之中,这种不自觉使得这个场合变成了一个非合作博弈。在这种解释下,假定参与人对整个博弈的结构有完全的知识或者有能力进行复杂的推理不是必需的。但是我们假定参与人能对他们的各种纯策略的相对益处积累经验性的信息。我们假定存在一定的参与人群并且这些参与人的“中间分子”运用纯策略有一个稳定的平均频率”(Nash,1951,Appendix,21)。
在van Damme (1995)看来,(知识论的)博弈论至少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描述性(descriptive)。“大致上讲,博弈与经济理论关注的是理性人(homo rationalis)的互动行为。理性人是这样的一种人,总是有目的地并逻辑一贯地行动,有明确的目标,只受尽可能达致这些目标的愿望驱使,并具备要求这样做的计算能力”(Aumann, 1985, p35);二是可预见性(predictive),即博弈论给出了人们将会如何进行一个博弈的预见 ;三是规范性(normal),即博弈论可以看作是对博弈者如何行动的建议(recommendation)。“博弈论是关于智人(homo sapiens)的描述,事实上只有在他可以被模型化为理性人的程度上才可以这样讲。另一方面,当我们去建议人们时,很明显我们应该给予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建议,也正是理性人要做的事情” (Aumann, 1985, p38)。
而博弈论要做到描述性和预见性,恰恰是通过对博弈者提供一个规范性的可以自我实施的“建议”(recommendation)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博弈论学者的种种探索努力只不过是受下述目的驱使:“理性决策的理论不应该是自我破坏的预言,以致使那些相信它的人产生偏离(deviate)(理论预言的行为选择)的激励”(van Damme, 1992,32)。所以理论要提供一个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行为范式(norm of behavior),而这个范式(或协议(agreement))构成一个纳什均衡是自我实施性质的必要条件。因此非合作博弈理论就要分析这几个论题:哪一个协议是自我实施的(均衡定义问题)?如何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博弈者会达成一个协议(均衡得到问题)?哪个协议可能成为最终结论(均衡筛选(selection)问题)(van Damme, 1992,33)?。
自我实施观念,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致性观念的极致。理性的核心是一致性,而在博弈者共享模型的假设下,只要我们假设博弈者有逻辑全知(logical omniscience)能力,那么博弈的解概念就是一个推理结果。解概念的知识论基础,就是通过运用可能世界方法等逻辑工具刻画博弈者知道或相信什么,以及它们所蕴涵的解概念。如奥曼(Aumann,1987)所强调: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假设成为所有的博弈理论和许多经济理论的基础。无论讨论的是什么模型,模型本身必须被假设为普遍知识;否则模型就被不充分地构建,并且分析也就不连贯(coherent)(一致)了。“如果博弈模型是不完全的,那么一个人在不知道模型的不完全性由什么组成,也就是不知道博弈在其中进行的场景的情况下,他就不能区别出哪一个均衡是自我实施的”(van Damme, 1992,50)。而博弈模型的完全性意味着“任何(事先的)承诺可能性,任何关于重复博弈的观点,任何犯错误的可能性,或者任何以前观察到一些随机事件的可能性,都已经被模型刻画在博弈树中了” (Kohlberg & Mertens,1986,note 3rd)。
显然,这个知识论前提的现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对于以纳什均衡为博弈的基本解概念,传统博弈论提供了几种本质上是知识论的看法,如事前交流(pre-play communication)、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和焦点(focal point)解释。事前交流解释是说,如果博弈者事前讨论如何玩这个游戏,那么它一定是纳什均衡,要不就会至少有一个人有动力偏离这种玩法;自我实现的预言是说如果大家都知道一个理论预言游戏应该怎么玩,那它一定预言的是纳什均衡;至于焦点解释,则是说,“如果一个博弈有一种明显的玩法(从博弈结构本身或它的设定得出),那么博弈者们会知道其他博弈者正在干什么”,所谓均衡,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明显的玩法。当然,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更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这些知识解释前提从何而来。
原则上,博弈论以及立足于其上的微观经济学,在观念上是假设博弈者象是理性地行为的。如果理性观念下的解概念是合理的,那么它应该在某些特定的环境里(不同环境基于研究者要描述的现象),通过相应的稳健性检验。稳健性检验的目的在于表明,如果模型足以抓住问题的关键,那么研究者的某种“不完备性”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应该不至于带来严重的问题。稳健性检验并非实验经济学,它实际上是一种元理论考察,较低层次理论上的复杂事物可以由更高层次的简单规则所描述 。换句话说,我们不是用实验检验那样来判断我们的模型是否“正确”,而是假设,如果它原则上是正确的,那么这个“正确”的模型应该具有良好的“容错性”,我们对某些细节的必然“疏忽”是可以忽略的。
我们是在非常宽泛的含义上使用稳健性概念。按照莱布尼兹的“同一原理”,如果我们不能区分事物,则把它们视为同一。用拓扑的语言,一个理论(譬如解概念),在两组事物之间建立了一个映射(或对应)关系。我们所使用的作为这两组事物的构件的开集的粗糙(coarse)和细致(fine)程度反映了我们的局限性,在同一开集内的事物超出了我们对细节的把握能力。那么,我们希望这个关系是连续的 ,我们不会因为一次几乎不可观察的细微失误就会导致大相径庭的剧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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