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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理论简说:政治学法学理论新发展的基础

  机制或制度,作为一个博弈形式,其主要内容是策略空间和结局函数。而机制能够得到实施,依赖于这样几个前提:社会选择规则作为制度目标是协调的,制度执行者关于结局函数的承诺是可信的,以及人们有足够的理性来完成这个博弈。在博弈过程中,策略是人们在其信念下的行为选择,而均衡策略则构成一个信念和行为的自我完成(self-fulfill)系统。也就是说,一个人相信别人会按照均衡策略作出行为选择,从而他也就选择了自己的均衡行为,而别人也是这样考虑的,由此均衡得以达到。所以制度及其所要求的行为规范首先应该成为人们的一个“普遍信念(common belief)”。
  更重要的是,制度,不管是自我实施的,还是被实施的,如果能够在很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性,必然是意味着,人们在制度提供的博弈形式中的均衡策略也是足够稳健的,人们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中,不因一时一地的得失而偏离制度所要求的均衡行为模式 ,制度也不会因小概率的偏离行为而形同虚设 。所以,从实证的角度看,我们在大的时间跨度内能够观察到的制度必然具有很强的稳健性,同义反复地说,稳定下来的制度就是长期学习和进化过程中具有结构稳定性的均衡状态。
   那么,这种稳定性来源于什么呢?我们所知道的历史上以及将来会发生的制度变迁又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把制度看作机制设计者利用其知识或技术作出的决策,而决定机制设计者的那种更基本的制度又是其设计者的知识的产物 。所以,我们可以把制度看作是人类社会应对环境不确定性的一种知识。这种处理使我们发现两点:第一,由于制度选择与个人决策之间的相似性,可以把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来处理,制度的演进与知识的发展遵循着几乎同样的动力学机制;第二,由于机制设计者必然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要逻辑清晰地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制度分层 。一个制度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原则上是由社会的更基本的制度和实施制度的知识所决定的。
  某项制度一旦被选择,也就成为人们的知识或信念的一部分。那些稳定下来的制度以及相关的知识,给生活在制度下的人们以相当强的信念,使他会预期到自己的行为选择的后果,不会轻易选择制度所不允许的行动方式,更难得主动去改变现行制度。这种信念又会由于人们对其已有经验和知识的依赖而得到强化,制度和制度调整下的行为就这样形成一个自增强(self-reinforcing)的“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机制。而这个动力学机制有两个重要特点,即所谓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t)和锁定(lock-in)效应 。
  路径依赖使得最初的随机选择影响了后来的整个过程。在存在多重均衡的情形下,哪一个均衡成为现实本质上是对称破缺的结果。而结构稳定的均衡的性质决定了,由于随机的初始选择而一旦进入一个稳定状态,那么就很难脱离它 。
  这就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是,由于人们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思维方式以及由知识和技术所决定的生活方式的区别,每种社会的具体制度选择也各有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会被逐渐放大,使得不同社会的结构形态和实际运作千姿百态。特别在文明发生之初,所得到和形成的知识模式的差异对此文明有着持久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地理环境 。其二是,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本身也是人们的社会知识甚至自然知识的体现。我们所观察到的西方社会,其宪政制度之卓有成效,一靠制度设计精巧细致,二靠操作者理性运作,依赖于知识进步与科学昌明的成分是很大的 。并且,好的制度对科技进步反有推动之功,二者互为循环,互相促进。为什么民主宪政制度与近代科学革命之肇始为西方所独专,重要原因在于,此二者有一个重要的共同因素,那就是继承自古希腊的逻辑严密的演绎分析和近代以来形成的经验实证的科学精神 。
  对于一个演进社会而言,这种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使其制度和制度知识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局部知识。因为这个社会没有也不能历尽所有逻辑上可能的世界,其主要的知识都是来源于它的历史和它存在运行的“小世界”。这就大大增加了学习其他文明成果、推动社会制度变革的难度和变革过程中的波折。那些微小的变革努力在这种封闭社会中,只会被消弭于无形。社会结构和制度的突变和跃迁,只能取决于其内部的强烈震动或外部的巨大冲击。
  社会进化与制度演进的动力学
  我们强调制度的稳定性并不是否认发生制度变革的可能性。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哈耶克“合作秩序的扩展”的概念。哈耶克把西方社会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一整套制度的发展过程理解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 。那么,这个扩展着的秩序是如何在传统的基础上扩展的呢?与此相关的是,粗看起来,非西方社会欲学习西方的自由市场和多元民主制度都表现为发展中的不连续,是一种原来某些秩序的中止,哈氏的逻辑似乎很难解释清楚这种学习的可行性。
  我们的知识和制度都是长期进化的产物。我们能够生存下来,除了运气或偶然之外,还在于我们知道如何运用知识实现某个目标;并且,随着环境的变化,进化的压力要求我们能够判断并决定(这种判断据以作出的知识是一种元知识)哪些知识是应该丢弃的,哪些是该坚持的,哪些是该学习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知识区分为基本的与派生的,前者是相比较更稳定的,后者附丽于其上但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现实里最基本的知识是那些直觉性、本能性的东西 ,是历史赋予我们且经过时间考验而得以保持的稳定知识,它对我们的约束象自然规律一样 。而最基本的制度就是由最基本的知识所决定的“自我实施的制度”。它们赋予表层知识或制度以合理性,因为后者必须与它们相协调。改变那些派生的知识或制度是简单的,而改变相当深层的更基本的东西困难则要大得多,那需要更大的环境变化、更多的时间和学习。一种新思想理论的引入,或者说一种新观念的被接受是一个长期的学习过程,足够长的时间会使它们最终能够跳出传统和习惯的束缚,或者说原来的均衡状态被打破了。
  简单地分类,知识进步和制度变迁有两种形式。第一,在原来的知识体系中,某个经验性命题被修正了,它所导致的博弈者的决策选择也随之发生变化。在知识分层中,这种知识是附着于某个基本知识之上的表层知识。它与更基本的知识相协调,但并不是更基本的知识蕴涵着它 。我们所观察到的经验性现象,从统计意义上给我们以信念,使我们相信这种知识下的决策是应对某类局面的最优策略。而当我们观察的经验性现象的有关数据足够多和足够广时,可能会改变关于环境的信念。我们有可能选择另一种知识,只要那种知识与基本知识依然是协调的。相对的,如果一个制度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譬如,由于技术的进步,博弈者的策略空间和结局函数也会发生变化,或者制度执行者的知识和技术的变化使其可利用的信息和手段也有了变化,原有制度对博弈结局的调整结果可能已经不在社会目标集合中了。这时,它就有可能被新设计的制度所取代 。
  第二,原来知识体系中没有的命题被发现了,博弈者的策略空间也扩大了,所谓创新就是如此。所以,真正的创新本质上应该体现不连续性。创新如果是由过去所完全严格决定的话,那不是创新,我宁愿称之为知识扩散和制度传播。真正的进步必然包含跳跃或跃迁性。创新往往是产生自局部的突变,逐渐生长并推广到全局,而这个扩散过程既有决定论的一面,又会夹杂进随机性。随机性源于,对创新者而言,其创新行为是主观博弈均衡策略行为,这些行为中的哪些在最后成功是事前难以预测的,它们在竞争中会出现分化。决定论源于我们在学习和进化中的简单规则,即马太效应。人类社会的大部分制度也是这样,在基本制度之外,博弈者以试探和学习的方式达成某个协议或承诺,随着他们从遵守行为中获得好处,协议和承诺逐渐形成惯例和规范,甚至在得到基本制度的确认以后会成为法律等强制性的显性制度。
  我们强调三个看法。第一,进步意味着从可能性成为现实性,从逻辑上的存在性被推进到构造性。所以,哈耶克所批评的建构主义的“理性狂妄”其问题不在构造性本身,而在于缺少一种从元理论角度自省的清醒态度。构造性制度的边界来源于人类社会知识的局限性,即它受进化过程限制的局部性和受复杂性约束的有界性。
   第二,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能够赋予表层知识和制度的变化以合理性基础。同时它们的相对稳定又保证了博弈者决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的稳定性。
  第三,人类社会原则上由其知识和技术所决定,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制度就尤其重要。制度关于个人决策权的安排只能是以两种方式进行。其一是构造性形式,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保证某些事前可描述状态的可行性(同时否定了相对的状态的可行性);其二是存在性形式,对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不能预见的机会不加限制,而给个人留出自由选择的空间。如哈耶克所言,“如果有一些全知全能的人,如果他们不仅知道那些影响我们获得现在想要东西的因素,而且知道我们将来的欲望和需要,那么自由就没有什么地盘了。为了给不可预见和不可确知的事物留有空间自由是不可缺的。所有自由的制度都是对这个基本的无知的事实的适应,以处置机会和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 由于所有的创新都是来源于个人,所以越是实现了个人自由的开放社会就越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这样一个制度的确立,是不可预定的制度演进过程中最值得设计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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