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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反观现实,我们不少人宪法观念非常淡漠,甚至没有宪法观念。当然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与历史上轻视法律,特别是轻视宪法有关,也与现实中宪制和宪法理论的宣传教育不够有关。但是,作为领导却是万万不能轻视宪法和缺少宪法观念的。因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法治国。如果说什么“至上”的话,那就是在法律中是宪法“至上”。
  
  
  四、以德治国,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认真贯彻“以德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的关于“以德治国”思想是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思想的进一步概括、丰富和发展,是符合我国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和正确弘扬,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同志早年在实现“改造中国”的伟大抱负和宏伟目标时,就提出“人心改造”问题,认为要“动天下”必须“先动天下之心”;而动天下之心,必须……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后来,他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集体主义原则,并一直教导人我们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青年学生要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邓小平同志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指出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问题,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他在提出加强法制的同时,不断反复强调要重视包括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告诫我们说,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和共同理想,是我们的真正优势,提出并一再强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实践证明,一个国家不重视法治绝对不行;但是,片面强调或者仅仅依靠法治也不行。单单靠法治,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不可能根本扭转,违法行为不可能显著减少,犯罪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包括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内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既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如此。因为法律的法庭有休庭的时候,而道德和良心的法庭却永远不会休庭。以德治国是为了更好地以法治国,德治是法治的社会规范辅助和思想观念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基本制度前提和国家强力保证。我们所说的德治,既不是贤人政治,更不是专制。
  重视德治,为政以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孔子主张德主刑辅。苏轼讲“威信并行、法德相济”。孙中山先生说:“要维持民族和国家的长久地位,还有道德问题,有了很好的道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运用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手段治理国家,尤其重视道德手段,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道德是人们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要求的反映,人们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我们也清醒地知道,西方某些人和平演变战略掀起的经济私有化,文化多元化,政治自由化的浪潮,我国少数人主张的、个别地方出现的所谓意识形态的淡化和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弱化,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的被虚化、丑化,思想政治工作教条化、形式化,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现象被有的媒体舆论合法化和所谓情理化,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是从根本上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的,也是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
  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在全民族中牢固树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使以上规定的内容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但是,对于合格的领导干部来讲,还有一个领导群众的责任。这就要求自己要深刻理解和正确认识上述规定的内容,确实按照上述要求去做,成为群众道德的楷模和行为的表率,成为群众的榜样。
  邓小平说,“陈云同志指出,我们选干部,要注意德才兼备。所谓德,最主要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那么,在今天的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政治上的最根本的正义、最高尚的善行和最大的美德;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就是政治上的少善缺德;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就是一种政治上的邪恶、最大的恶行。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道德体系,与社会中的不正当竞争、不公平行为毫无共同之处,与见利忘义、弄虚作假现象泾渭分明,与伪劣仿冒、坑蒙拐骗活动背道而驰,与尔虞我诈、巧取豪夺思想水火不容,与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腐败堕落势不两立。
  
  (二)德治和法治两者必须紧密结合
  
  党中央提出,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但是,党中央提出以德法治国之后,有人表示不理解和产生困惑,认为我们提出“依法治国”没有多久,为什么还要提出以德治国呢?甚至认为依法治国尚且还没有搞好,以德治国就能够搞好吗?担心提出以德治国是否导致“人治”,因为中国古代是一直提倡以德治国的,而古代是“人治”,这是传统。
  上述疑问和困惑是由各种原因形成的。需要在基本理论和实践上廓清这些疑问,确实要以马克思主义作指导,深入地研究和思考。笔者认为,搞清以下问题是必要的: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作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法律和道德,都是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具有的共同点,包括:共同为自己赖以生成的经济基础服务,具有共同的上层建筑属性,属于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为了一个共同的社会目的和任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他们同社会主义政治、哲学、文化和艺术等一样,都具有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属性,也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在今天都是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指导人们活动,给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样式的行为规范;有着规范性和概括性、一般性的特性;法律与道德都是存在一个相当时期,一般不会频繁改动的,都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特征;法律与道德都是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一个标准或者尺度,人们借助它都能对于人的行为和活动作出判断和评价来;法律原则和规范与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可以用来教育人的,也都是可以用以鼓励人们超着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方向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和道德也都有惩罚功能,对于违背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从中外历史和现时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观察,法治与德治也是并行不悖的。古罗马时期的《学说汇纂》所记载并一直流传下来的法律准则:“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既是法律准则,也是道德格言;我国的著名法典《永徽律疏》规定的“德教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突出了封建礼仪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资产阶级法学流派中源远流长和影响深远的自然法学派,一直坚持主张“恶法非法”的主张,它不把违背道德的法律看作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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