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中,说什么全民所有制实际成了“无人所有制”,无人负责现象“比比皆是”,“效率低下,不利于科技发展”,“严重阻碍了人们的积极性的发挥”等等。于是在一片声讨公有制的喧嚣声中,
宪法的修改就取消了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的特别保护,用什么“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既保护公有制,也保护私有制取而代之,有的笼而统之地写上“保护所有制”,有的极个别国家赤裸裸地规定“维护私有制”。结果,原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公有财产被少数人侵吞了,化公为私了,导致了两极分化,形成了贫富悬殊,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这就从根本上背弃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正好验证了邓小平给予我们的告诫的真理性和可能性:“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139页)“所谓两极分化就是出现新资产阶级。”(《邓小平论十一届三中全会》第42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社会主义法治以确认、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
(三)确认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确认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
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之法,包括
宪法和一切法律形式,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两者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仅仅提依法治国,而没有包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体现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因就在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二十年的历史完全证明了的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
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么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4页》现实生活也从反面完全验证了这一真理,即党内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丧失了对于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所以,邓小平告诫我们:“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第2卷第367页)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一再证明,单纯的法律或者单纯的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和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解决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孔子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世界的;但是,外部行为是由内心世界来支配的。也正如法国思想家马布里指出的:“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侵犯;相反地,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马布里选集》,转引自《法制道德格言辞典》第560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法律决不会使人变得更正直;好心人通过尊重法律,也会逐渐变成为不正义之人。”这些话,虽然有些偏颇,但是其中也道出了一个真理,就是说道德教育和法律手段都不可偏废。
邓小平在1985年曾针对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现象提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在1986年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改革开放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问题。在1986年谈到纠正社会不正之风和打击犯罪活动问题时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治只有建立在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的前提和基础上,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既要求法的制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理论基础,也要求法的实施也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理论基础。如果说资本主义“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那么,社会主义法律的运用就要求比法律本身人道得多。这就要求在国家制定法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前提和基础上,同时要求执法者、司法者、法律监督者和守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起码的社会主义觉悟。马克思所说,“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把自己培养成为对社会作贡献,推动历史前进的新人,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三、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实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无产阶级政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力量、必要条件和成败关键;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力量和关键所在。
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和历史任务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和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当代,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也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和人民长期慎重选择的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的今天,也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是历史所一再证明了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无产阶级的政党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政党理论所反复强调的基本原理。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国家、政党学说,提出“在我国,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列宁选集》第4卷第62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毛泽东指出过“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邓小平在1979年强调指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这个真理,现在仍然有效。他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要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的。我们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立党立国和团结全国人民奋斗的根本。”(第3卷第324页),他同时还强调说,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两点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问题。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强调指出,我们改革要达到一个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在谈到我们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主义的做法时,他明确指出,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我们的优越性。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凝聚的中心,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那样的党连个群众团体也不如了,怎么领导人民搞建设?”(第3卷第197页)
邓小平早在六十年代就说过,一个国家的革命,核心问题是党,有了一个好党才能引导革命走向胜利。革命胜利后,搞社会主义也要有个好党,否则胜利就靠不住。这说明仅仅有党的领导还不够,还必须是个“好党”来领导,要使党保持为一个好的党,这就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的作风;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这是他曾经一再强调的作为实现和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整个过程的四个保证之一的内容,即党的建设,党的组织和作风的整顿。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统一不可分的,离开坚持谈改善是错误的,离开改善谈坚持也是片面的。
毛泽东同志对于西方资产阶级多党制曾经说过:“西方的两党制,这一党在台上,那一党在台下。但是这种所谓两党制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它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1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邓小平也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第2卷第266页)并在回答有人借口我们党犯过错误,从而否定党的领导时说,我们党也犯过严重错误,但是总还是由我们党自己纠正的,不是别的力量来纠正的。何况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错误都是不可避免的。邓小平提出,我们坚持共产党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现在提出党政分开,但不管怎样还是共产党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党内外任何企图削弱、动摇、取消、反对党的领导的倾向,必须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斗争。他认为这是四个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