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
巩献田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 人民主权原则 人权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 合宪性原则
【全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治国基本方针和策略方面的重要进步和提高,是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原则的更加有力的保障;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提出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从而为在新旧世纪之交的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道路和提出了奋斗目标;同时也为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根据一般理解,资本主义法治应该有如下基本原则或特征: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原则;3、法律至上原则;4、合宪性原则;5、法律平等原则;6、依法行政原则;7、司法独立原则;8、权力监督制衡原则。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法治及其基本原则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产物,是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尤其是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和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巩固、稳定和发展,有不可磨灭的功绩,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正如马克思早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的:“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虑,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95页)资产阶级所倡导的上述原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人权的维护,在人类历史上确实起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是人类智慧的硕果,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正确借鉴和有分析地学习其一切合理的成分,为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可是,我们决不可忘记和忽视的是,这些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为资本主义服务的上层建筑,它本身是反映资产阶级意志,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作为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本质区别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当然就不能不有自己独特的原则或者特征,若不,资本主义社会就和社会主义社会就没有什么不同,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常识。应该说,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些原则同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就其法律形式来说,是有着相似或相同的特征,这就是一切所谓的法治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就其本质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同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根本原则区别的,这又是事物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和对立。那么,同资本主义法治相区别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或者特征是什么?笔者认为,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相联系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具备如下基本原则或者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个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作为上层建筑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政权,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又对于形成它的经济基础起着巨大的反作用。没有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建设的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基础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现、必须的实现形式和绝对不能缺少的手段。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结底,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恩格斯曾在《英国现状 英国宪法》一文中明确指出:“英国的最近将来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
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围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5页)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里民主同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个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首先是被剥削者的多数服从剥削者的少数,服从少数剥削者组成的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的民主,从根本上说来,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在剥削者之间的少数服从多数。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人民的民主,是占公民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人民的民主。民主是阶级的、具体的民主,世界上决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所谓一般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