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市民社会”和“权利本位”问题

  有的权利本位论者为自己辩护说,他们提倡权利本位不等同于个人本位,不是主张个人利益本位。果真如此吗?这种辩护和表白与他们的论述和人们的实际理解正好相反。他们声称,他们所说的个体不是“绝对的自我”,而是“普遍的个体”,而是一种体现着“个人、集体和社会统一体的个体”。他们不是声言要把权利和义务直接地分配给“具体的人”吗?不是强调法律地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吗?从他们的文字中,人们怎么能看得出作者是在谈集体本位或者集体利益呢?实际上,在他们那里,除了作为法律地位的公民身份之外,再也看不到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影子。
  从权利本位论者的著述中,我们可以更清楚了解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本位到底是否注意到或者兼顾到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没有。在有的学术专著中,在集中阐述权利本位的语义和意义时,作者强调和论述的是“社会成员”、“人的自主性、独立性”,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把权利最终归结为是一个“体现平向利益关系的概念”,是一种“平等的、横向的利益关系”。显然,在这里是把国家权利、集体权利和社会权利排除在外的,更不用说其中有什么关于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论述了。
  权利本位论者以为从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为自己的论点找到了根据,可是恰恰相反,我们从中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权利本位论者写道:“‘个人’与‘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人’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抽象的程度高于‘集体’、‘社会’、‘国家’。‘个人’则是比较具体的概念,其具体的程度高于‘集体’、‘社会’、‘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是哲学上的认识、实践主体,还是法学上的权利主体,都可以分为个体、集体、社会总体(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人类总体(人类或全人类 )。在这四种主体形态中,个体── 一个个具体的、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个人是其他三种形态的前提和基础。集体、社会、人类只能在普遍的个人之中存在。离开了个人,集体、社会、人类都不过是空洞的抽象,他们只能在思维和概念中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1卷第24页)不仅如此,个人的活动也是集体、社会、人类集体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又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的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引自同上,第4卷第321页)列宁也把社会关系发展的基因归结于个人,他说:“唯物主义的社会学者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从而也就是研究真实的个人,因为这些关系是由个人的活动组成的。”(引自《列宁全集》第1版第394页)
  权利本位论者在此引用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话,我们只好按照学习和领会经典著作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即从著作反映和体现的基本原理、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方面去理解和掌握,决不能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不顾前后文的逻辑关系和整体意思。
  作者引用的第一句话是出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伟大的著作。实际上,也正是这部著作,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西方法哲学史中长期没有正确解决了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可是,笔者无论如何从这部著作中也得不出个体或者个人是社会、集体、社会和人类的前提和基础,个人的活动是集体、社会、人类集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倒是有这样的论述,就在他们引用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文章中所说的“人”,指出不仅是有“生命”的个人,而且是“现实”中,“从事活动”的和“进行物质生产”的人,决不是抽象的,“与世隔绝”和“离群索居”的人;是有着“社会联系”或者“人的关系”和“共同的、活生生的、感性的活动”的人。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是阶级决定他们各个个人的生活状况,决定他们个人的命运;决不是个人决定阶级的生活状况和阶级的命运。马克思和恩格斯清清楚楚地写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4页)可见,个人不是集体的前提和基础,而集体却是个人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集体,也不会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是离开了个人,社会、集体和国家就不能存在。“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同上第295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