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讳言,有的学者往往把资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等同起来,又往往把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社会对立起来。也就是造成所谓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完全和绝对的对立。殊不知我们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与人民在最基本的利害关系上一致的。我们的国家,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些说法,已经从过去的“废物”“累赘”“祸害”“毒瘤”等即完整和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变成了工人阶级的国家、劳动人民的国家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变成了同资产阶级国家性质不同的一种国家,或者说是“半国家”,有时也说是“开始消亡”和“正在消亡的”国家。对于无产阶级的国家,列宁有时干脆说,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我们无产阶级。当前,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正是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反对腐败所要逐步解决的。须知,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都不是马克思主义。一切把我们的国家同社会绝对对立起来以及把个人同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绝对对立起来的思想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相违背的。
二、 关于所谓“权利本位”的问题
有人对构成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主张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论者称其立论的哲学基础是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有的学者说,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指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统一,在这个对立体中,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其中矛盾的主导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由非主导方面上升为主导方面,或者由主导方面下降到非主导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导方面决定的。因此,在分析任何一个事物时都一定要区分和分清矛盾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并认识双方互相转化的规律和条件。抓住矛盾的主导方面,才能理解事物的发展。这一原理完全适用于法律现象和法学研究,对法学有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意义。论者并称如果仅承认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主导和非主导之分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就是拒绝把唯物辩证法贯彻到底或者不愿意看到唯物辩证法的充分展现。在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中,应当如何把握两者的互相关系呢?从另一角度说,在这个相互关联的矛盾共同体中,应当视何者为矛盾的主导方面呢?权利本位论者认为,这是上述认识深化下去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于是他们得出结论: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本位,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应当占居主导地位。并认为,合乎理想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论者认为,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这里的“本位”一词,据说是基础、根源、出发点和逻辑起点。还有的权利本位论者声称,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是核心,权利是权利义务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
从上面的叙述可知,权利本位论者的哲学根据是从毛泽东同志著名的哲学著作《矛盾论》而来。毛泽东在《矛盾论》一书中写道;“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322、323页)众所周知,以上所引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命题无疑是正确的。现在问题似乎很清楚,在权利和义务组成的这个矛盾中,必有一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这个事物的性质。这个主要方面,要么就是权利,要么就是义务,不可能是“二元”的。根据权利本位论者的分析,理想的法律或者现代法制是或应当是“权利本位”,认为这是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还称这是对抗以纵向绝对支配为标志的“权力本位”的一面旗帜。到此,人们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权利本位论是正确的,因为它既符合毛泽东的《矛盾论》中阐述的重要原理,同时又是基于现代的价值准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假如不承认权利本位那岂不是既违背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事物矛盾分析的重要原理,又背离了现代的价值准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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