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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社会”和“权利本位”问题

  在马克思那里,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早期阶段是在他开始研究经济学之前,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同“国家”相对而言的。作为一种历史阐述,马克思是对市民社会的自然主义的概念的一大发展,但仍然是不充分的,马克思没有对政治革命进行阐述,而只是把它当作出发点。因为马克思当时还不明白为什么市民社会现在应当是“基础”,他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理解“基本上还是黑格尔式的,尽管他以典型的费尔巴哈的形式把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这就是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前后时期,正是马克思思想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即从新理性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的时期。他批判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唯心主义错误。
  在马克思那里,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第二阶段即过渡阶段,是马克思开始从事经济研究,开始分析市民社会概念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本身才开始形成。显然,这个时期是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前后时期,就是通常被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期。这时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社会的物质基础,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据亨特的理解,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是一个具有三个层次的模式,其中市民社会是表示一切实际的社会关系,它在概念上居于生产力与国家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这时马克思还未能解释这个概念的本质内容,“市民社会”在此意味着总的“社会关系”,无论怎么说,这个时期尽管生产力、交往形式以及它们的关系以抽象的形式出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但市民社会概念还是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它指的是用成熟形式来加以具体概括的市民社会,它同不明确地、一般地运用市民社会来指一切社会的交往形式而不顾基本的历史差异的作法相对立。
  在马克思那里,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第三阶段即成熟阶段,是指马克思发现把劳动力同劳动区分开来的重要性时,市民社会概念的意识形态方面便得到了充分的阐释,按照亨特的话说,这时“作为一个基本的理论概念便从他的著作中消失了”。这是指自从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以后的阶段。马克思在“序言”中总结了他自己对黑格尔的市民——国家关系的纯形式的、甚至很费尔巴哈式的评议(仅限于区别本身)转向揭露这种区别的本质和源泉的科学评论的过程,并得出了“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的结论,接下去便是众所周知的那段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著名论述。这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对他早期的社会模式的局限性的解释。在这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观点由早期的说法即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未经分化的物质基础转向后期的、更为详尽的阐述,在这里,生产方式提供了这种解剖模型,通过它,市民社会本身才得以被理解。
  按照亨特的分析,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的成熟理论中具有二重性,从它的表面内容来看,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商品交换和流通的总和,从它的意识形态形式来看,它是作为享有各种权利的自由的、平等的、利己主义的、占有财产的个人集合体的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既是基础又是上层建筑,但它只是基础的一个方面,而且是表面的、经验的方面。“市民社会的表面内容同时也是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关系的表面形式。从资产阶级的非批判的、意识形态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和国家抽空了社会的内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私人方面的总和,而国家是社会的公共方面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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