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民社会”和“权利本位”问题
巩献田
【关键词】市民社会 权利本位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在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路线,作出为了“发扬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并且作为我党长期坚持、永不动摇的一项基本方针,后来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方针。我国20多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成绩举世瞩目,各个方面的进步令人鼓舞。特别是我国连续开展的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空前提高。这些成绩和进步与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法学理论界中某些理论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其中关于所谓“市民社会”和“权利本位”就属于这种观点。
一、 关于所谓“市民社会”的理论问题
近些年以来,我国有的学者撰文,认为马克思有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可是被人们忽视了。有的在自己的文章中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市民社会的问题正以不同面目在现实中被直接或间接地提出,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相应的廓清。有的还认为,马克思在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时,也同样是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的。认为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阐发其法律观的唯物主义逻辑起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马克思的继承者们却渐渐把他给忽视和淡忘了,而以(苏联)维辛斯基为成熟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取而代之,因而也就在理论和实践上留下了众所周知的诸多遗憾。有的还撰文称,一个现代市民社会正在中国冲破重重障碍顽强地发育、成长乃至崛起。声称,历史将再一次证明,现代法的精神将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中获得一次新的再生。
看来,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问题不但不可以忽视,而是一个必须重视、正确对待和一定要弄清的大问题。
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笔者认为必须搞清以下几个问题:(1)马克思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它本来的含义是什么?马克思对于这个概念的认识有无发展,到底后来还用不用和为什么不用这个概念?(2)今天我们如何认识和使用这个概念?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这一个概念,在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处地位和含义是不同的,它主要是在其早期曾经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不是马克思思想成熟时期,即它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后所使用的一个科学概念。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发表《狱中札记》后在政治理论中广泛传播开来的。可是,正如西方学者德国的亨特所说,在马克思创建自己的新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四十年多年中,他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理解“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此,马克思主义的、特别是葛兰西学派的理论家“皆未予以充分注意”。亨特认为,事实上,到马克思的成熟著作时期为止,这个概念已不再是一个主要的理论概念,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意识形态的表述,它掩盖了更基本的剥削性的生产关系。而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建立的理论体系存在的一个缺陷就是忽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