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讲“人治”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重视人的因素(这是可取的),不重视或轻视法律的作用(这是不取的,是不要的);而“法治”是统治者既重视人的因素,也重视法律的作用。那么,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说我们正在从“人治”走向“法治”,是符合历史实际的,说建国初期是“人治”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把“人治”界定为完全等同于专制(这是目前不少学者所认可的,也是如此界定的),显然,这样对于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历史的归纳就是非常片面的,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同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头三十年的历史简单地说成是“专制”的历史的。
至于建国以来的头三十年是否是什么“义务本位”的历史和“人身依附”的社会,不属于本文阐述的主要内容,故不涉及。
三、全面认识和正确评价建国以来法制的历史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对于建国以来关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批判和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罪行的清算,伴随着对于毛泽东同志“左”倾错误的纠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依法治国不断取得伟大成绩,不少青年学者,在反映和表达自己对于依法治国、法制建设、司法改革等的良好愿望,阐述和论证自己关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现代化的主张、建议和措施的时候,伴随者他们思想中一些真理火花的迸发和利国利民的真知灼见的涌现的时候,也有一种思潮不断地显现出来,就是对于我国这段时期法制的历史的认识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简单说来,就是对于重大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只谈一个方面,根本不谈另外的方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特别是建国初期一段法制历史,只谈到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不谈成绩和经验,总而言之,给人以漆黑一团、一无是处的感觉。
他们有的认为,1949年之前的国共两党之争,是“策略”之争,只不过共产党的“策略”对了,阶级斗争不是什么扩大化,而是根本没有什么阶级斗争,所谓的阶级斗争是共产党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或者是话语转换的结果。闭口不谈国共两党的性质区别以及其间斗争历史和性质,闭口不谈建国前夕激烈、复杂和残酷的阶级斗争状况;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颁布,是所谓(文化)激进主义的表现,是中国法制历史传统的断裂,废除是不应该的,只字不讲国民党的统治与旧“法统”的关系以及国共两党对待旧“法统”的分歧,不讲旧的法统和《六法全书》的根本性质;
当说到1950年开始的镇压反革命,“就地枪决”不对,声言它违背了“程序正义”,是不合法的,讳言当时的具体形势和反革命如何残杀广大人民群众和革命者的,讳言中国共产党的具体的政策和实际的做法;
谈1952年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只说如何错误安排和对待旧的司法人员,不讲国民党政权的司法机关和部分旧法人员的存在的问题和作风;
议论“三反五反”运动,只讲某些正直的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受的不公正待遇,不谈他们中有的分子如何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以及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的丑恶行经;
至于1955年的“肃反”,只谈某人对革命贡献怎么大,被冤枉了;只字不谈当时反革命分子对于新生的人民政权的捣乱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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