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邓小平文选》中“人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就出现这一次。有的从这次讲话中得出的是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结论。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就是既重视人的因素,要“人治”,因为无论什么“社会”活动都不能没有人的参与和活动,不是简单地就不要“人治”,关键是谁(主体或人们)组织什么样的政体,是专制还是民主的问题;也重视法律,要“法治”,是人依法而治。重视法律,依法而治,不一定就是民主政治;而不重视法律,虽然必然影响到民主,但不一定就是专制政治。其理由如下:
第一,邓小平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是作为两种关系并列提出来的,按照逻辑,既然是说要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不能是要一方面不要另一方面,党的领导要加强和改善,政府机构也要改革和完善;依此,从逻辑上似乎不能推出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结论来。
第二,在邓小平以后的谈话中,如同年的11月9日他说“所以我说,人的因素重要,不是指普通的人,而是指认识到人民自己的利益并为之而奋斗的有坚定信念的人。”在1987年4月16日会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又说“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因为政策毕竟是人去制定的,这里还是强调人的因素。特别是在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中,他明确说:“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联系到1979年11月2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议上的报告,提出“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认真选好接班人,这是一个战略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问题。如果我们在三几年内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十年后不晓得出什么事。要忧国、忧民、忧党啊!要看到这是个带根本性质的问题。”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人;选好接班人,是一个战略问题,是个带根本性质的问题。可见,人的因素重要性。
当然,邓小平在另外的场合,比如1981年提到毛泽东犯错误时候,说“制度是决定的因素”,在1980年8月8日谈到同样这个问题的时候,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选好人是关键,是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因为人的因素是关键;那么如何选好人,不是靠个人说了算,不能简单地靠伯乐,而应该靠发扬民主,靠法律和制度,就是说要“法治”,因为制度问题带有上边说的四个属性。
那么,我们是否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始终把培养“四有”新人放到重要和首要地位,认识到人民自己的利益并为之而奋斗的有坚定信念的人,通过发扬民主,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要“法治”和“德治”结合,通过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笔者认为,对于“人”与“法”这两者,不能只讲一面,要两个方面都要注意到。只不过在具体时期,针对具体情况的不同,强调的方面有所区别罢了。从这个角度考虑,就容易理解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对于法制提法的变化,以及为什么在2000年明确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方略。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像有人理解的那样会削弱“法治”,正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依法治国”,实施“法治”,只要按照系统论的思维方法去思考,这个道理是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