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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复杂性探索

  
  (三)我国法治观念系统的复杂性
  
  在最终意义上,行为是由思想道德观念来支配的。对于法律规范的认识和实践,法律行为的表现,都是每个行为主体的观念的一种反映和结果。过去俗话讲有的防范措施,是所谓“防君子而不防小人”的。就是说某些禁止性规定,只是针对正常的、一般守法的人,是一种提示和警示;而对于个别人,总是不起什么作用的。如果每个人都守法了,法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没有偷盗现象发生,就没有生产锁的必要了。
  那么支配人的行为的思想道德观念不同,行为也就不同。各个人的品质和德行不同,信念和信仰以及世界观不同,于是各种对于法律的认识、情感、信念和意志等,就构成了观念系统。观念系统,可以大致分为四个层次:(1)在一定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下关于法和法学的总的观点。(2)法治指导思想。(例如,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自由化和僵化)(3)法治基本原则(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制衡原则等)。(4)一般法治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或罪刑擅断主义、重刑主义等,民法中的责任原则等等)(5)对于具体行为模式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心理(对于具体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理解,对于具体合同合法性的理解,对于具体侵权行为的理解等)。其中,每个层次就是一个系统,内有不同的种类,是有很大差异性的。
  处在这个系统最基层的是法律心理,对于法律的感性认识,可分积极的法律心理系统和消极的法律心理系统。前者例如,杀人偿命,借东西要还,不义之财不得取,不害别人等等;后者包括违反法律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没有人在场或没有人监督的时候就违反规定,人家违法我也可就违法,等等。在消极法律心理中,还有一种破坏法律的心理,就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规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有的人研究法律不是为了更好地遵守法律,而是为了规避法律,打擦边球。比如前些年还出过书名类似《怎样避税》的书籍,在引起人们强烈反映之后才改为《怎样避税和反避税》在书店出售。这种心理对于社会来说是有害的和危险的。
  最上一层子系统是对于法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对于法律认识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坚定的信念,决定了对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当代,既有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所指导的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态度,也有大量的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其中,最典型和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思想观念或理念倾向于西方的某个法学流派。大致包括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法学派,以及近些年出现的后现代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正义和规律,法律就是当权者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法律是万能的、法律就是一切的法治主义;或者认为法律是可以遵守和不遵守的规范,对于自己有利的就遵守,不利的就不遵守;只要求别人守法,自己可以不守法;以及法律只是为了哄骗老百姓的幌子和整治老百姓的工具等等,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观念。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对于法学的贡献是革命性、巨大的,尤其是马克思和列宁本来学的专业都是法律,有人在借口改革开放、引进好的思想和措施,在全面否定和彻底放弃苏联经验的同时,却大肆渲染和极力传播西方的某些法律意识形态,而不指明其法律思想对于资本主义所实用的特性和为其制度辩护的本质。这也是法治观念系统复杂性的具体表现。钱学森同志在1985年曾经指出的:“我们的法学还不够现代化、科学化,还有一段路要走。……有的法学‘权威’死抱着经典不放,述而不作,没有创造性,脱离了当前的实际。这是一个障碍。我们都知道,马克思是对于法学作了很大贡献的,但他如果活到今天,看到这种情况,也是不会满意的。列宁作为一位伟大的、且有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十分重视改革的。……死抱着经典著作不放,也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是法学现代化的障碍:有那样一种人,专门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把它吹得天花乱坠,脱离了中国实际。这两种脱离了中国实际的法学都不好,都是法学现代化的障碍。”十六个年头过去了,前面这种倾向并没有消除,后面这种倾向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邓小平所批评的一窝蜂式地不加以分析地引进西方的东西,并没有真正引起应有的注意和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的指导思想,在一些人那里并没有得到认同,有的还有某种抵触情绪。
   1996年2月7日在给高介华(《华中建筑》的主编、教授)的信中指出:我毕竟是建筑学的外行人,对我国今日建筑界的情况也不了解,所以对论文无法置评。但我只感到一个问题:为什么论文中一字不提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而一味讲“人文主义”?什么原因?这不背离了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建国大道了吗?国家和党中央的方针放到那里去了?也因为不解,所以将您的信、论文评阅书及论文,加上此信复制件都送顾孟潮同志阅。敬告!并致敬礼 鲍世行、顾孟潮、涂元季主编《论宏观建筑与微观建筑》,杭州人民出版社,第334页,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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