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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复杂性探索

  法律规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和变动的系统。旧的规范不断废止,新的规范不断产生。我国近20年来的立法活动是相当活跃的。全国以及地方人大的最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立法活动。主要问题是如何使立法进一步科学化、效益化。据说,国务院过去关于禁止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文件发了八十几个,就是管不住一张嘴巴。是不是有一个原因,即该系统元素即法律文件的数量多,但是差异性没有,所以就没有整体涌现性的出现?!
  正如钱学森同志在1985年所指出的,“难一些的,就是考虑我们整个的法制系统.我们的立法,要完善、要周密,因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我们的法和资本主义的法有根本的区别,在那里,最后得利的总是资本家,遭殃的是那些受统治的人。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是留有空子的,是专门为有钱的资本家留下让他们钻的。而我们的法就是要周密、完善,不能留有空子。我们的法律系统是否周密、完善,是一件大事情。”又说“检查法律完全是一个逻辑推理,而逻辑推理是可以用电脑来代劳的。现在电脑可以做逻辑推理。我们法律系统要建立新的法规,完全可以用这个方法来检查一下,看看我们的法律系统是不是合理、完善、周密。这个问题,我想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所特有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会搞这个的。因为电脑是不会说谎的,一检查,出来漏洞一大堆,这还得了!可我们不怕。”
  钱老所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不会搞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怕,是能够搞的。但是,现在为什么有的法治措施在资本主义国家搞的,反而在社会主义的我国就搞不起来呢?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般国家都有,为什么我们国家就不搞(是曾经搞过处级以上收入申报制度,那不是财产申报)?是谁怕?又怕什么呢?
  我们说许多法律规范或许多法律组成各个不同层次的系统,并不是没有主次和主从之分,而是有着严格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的。一般来说,宪法就是主导,就是起支配地位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和文章,标题就是“宪制和法制”,把宪制与法制并提。可是,在我国宪法观念是非常谈薄的,那种动辄就要修改宪法的思想和行为,是很值得思考的。因为它的变动影响着整个法治系统的变动。所以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系统的基础所在。
  另外,一直困扰着人们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阶级属性问题。只要按照系统论的原理,就容易解释了。有的人因为整个系统具有阶级性,就以为一切子系统都有阶级性,于是就乱贴阶级性的标签。而更多的是,因为个别规范(元素)或系统没有阶级性,就否认整个系统的阶级性。在子系统上没有姓社姓资问题,就推理至整个系统和整个制度上也没有姓社姓资之分,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法治系统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钱学森和吴世宦同志在1984年文章的开始就强调指出:“首先要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不同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制与法治.……先说社会制度的本质。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制与法治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即广大人民的统治,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和扩大剥削阶级特殊阶级利益,加强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压迫与镇压。……资产阶级依靠人民力量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用“民主”来作号召,提倡法治,要求依法守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显然较封建社会前进了一大步;特别在资本主义早期,如《共产党宣言》上所说的“是非常革命的”。但到了资本主义中后期,资产阶级有法制主要是畏惧于团结起来的人民的力量(通过工业产生了先进的工人阶级);也用于欺骗与剥削人民,追求最大利润,维护其特殊阶级利益和反动统治。结果他们说的是一套,做的又往往是另一套。……他们的法律本身矛盾重重,为资本家干坏事留下了很多空子,好让资本家雇佣的律师们利用它来为剥削行为辩护。……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是广大人民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发挥法的功能,协商一致、通力合作,以实现对社会和国家的最佳治理为目的的事业。其中包括打击敌人的一面,但却不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或某些个人的特殊阶级利益。作为领导者的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没有本身的特殊阶级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有可能和需要采取多系统“综合治理”的方针,而不象国外那样,只依靠司法机关一个系统的少数人的统治,辅以片面增加律师(美国多至平均500人中有一个律师)。他们的法治本质决定了他们不能把“违法犯罪”“灭于未然”,甚至不能“治其已然”。我们的法治本质却提供了充分条件,有可能通过多系统的“综合治理”,在“治其已然”的同时,更着重其“灭于未然”,要这样才能取得整个国家的最佳治理。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就是对于一个复杂系统,从综合性出发,通过特定的数量化方法和电脑手段,以求得整体最佳效果的现代化技术科学。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本质、功能和目的的综合性来考察,需要运用系统工程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所以苗东升教授提出:“数学模型同样可以作为定性描述系统的工具,对于描述系统演化现象来说,人们关心的主要是系统定性性质的改变与否,定性分析是更基本的。……描述系统的特征量的选择建立在建模者对系统行为特性的定性认识基础上。这是一切科学共同的方法论基础。”(许国志主编、顾基发、车宏安副主编《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38页)这就不难理解邓小平、江泽民一再多次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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