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19世纪40至50年代,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黎巴嫩,德鲁兹穆斯林教派和马龙基督教派教徒的冲突开始。1860年6月,两派的紧张关系达到极点。法国政府一开始就警告奥斯曼政府要维护社会秩序,但奥政府却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后来德鲁兹教派屠杀了几千名马龙派教徒。这一事件导致了法国采取行动,人道主义考虑是法国行动的主要理由。1860年8月,欧洲国家和奥斯曼政府签署了一项议定书,后来的一项条约授权一支12,000人的多国部队到黎巴嫩进行六个月的恢复社会秩序的工作。其中法国派出了一支最大的队伍,他们基本达到了目的。
这次干涉是一个集体干涉的例子。它是干涉对不干涉原则提出的一次挑战。对这次干涉,欧洲国家相信,在黎巴嫩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在尊重奥斯曼的主权和人道主义危机之间并没有必须的传统。
(二)冷战期间的人道主义干涉
冷战期间世界上发生了几起由一个国家以人道主义为由、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国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
1961年比利时部队在刚果登陆,在内乱中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时保护比利时国民;
1965年多米尼加共和国发生内乱,美国部队在该国登陆;
1971年印度在孟加拉的行动;
1976年以色列突击队降落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以解救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大部分为以色列国民);
1979年坦桑尼亚推翻乌干达的阿明;
1983年美军在格林纳达登陆;
1989年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
上述事件都是单个国家为了拯救人的生命而干涉另一国的国内事务的实例。如从保护对象上将上述事件作一区分,干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干涉国为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另一类是干涉国保护非国民的干涉。
1、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
为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往往以宪章中的自卫权为理由。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的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卫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自卫的解释是十分宽泛的。所以,尽管这些国民处在领土国的属地管辖权之下,尽管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的领土完整,但当一国自己的国民在外国受到敌视或生命受到威胁时,该国为保护它自己国民而进行的干涉仍被认为是合法的。
1976年,以色列突击队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解救被劫持在飞机上的以色列国民人质的行动,就是一个明显的运用单独的干涉保护自己国民的例子。它以自卫为基础的,无需安理会授权。以色列政府认为,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可以延伸到保护在另一国受到敌对的国民。
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美国八十年代入侵格林纳达和巴拿马都是单个国家采取武装行动保护他们在国外的、在当地受到侵害的自己国民的例子。
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发生于1960年6月30日---- 刚果从比利时赢得独立后不久。刚果建立政权以后,刚果人的武装立即开始洗劫和强奸在刚果的比利时国民。于是,在未经刚果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比利时部署了伞兵部队在刚果登陆。刚果政府认为,这种干涉构成了侵略行为,而且侵犯了他的主权。联合国安理会没有支持刚果的主张,即干涉是侵略行为,但确定这种干涉侵犯了刚果的主权。针对当时的局势,安理会还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比利时军队立即从刚果撤出,并派出联合国军。
美国对别国的几次干涉更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外国免受侵害,可以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
1983年,在没有任何真正的对美国的威胁或紧急情况时,美国发动了对格林纳达的干涉,理由是使在该岛上的美国公民免受迫害和可能的被捕或敌对。里根政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保护其国民是有充足理由的。然而,国际社会的反映是,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美国政府还主张其1989年对巴拿马的入侵行为是代表自己的国民行使自卫权。由于巴拿马的独裁统治者诺列加将军宣布对美国军队作战,还采取了几次对美国军队的行动,美国政府认为,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他有权对巴拿马进行军事干涉,以保护处于危机中的美国人,这种行为是必要的。另外,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受到了民主选举的总统恩达拉(Endarad )的同意。因此,排除了诺列加政府认为美国的军事行动根据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侵犯了巴拿马主权的主张。
这几次干涉的特点都是以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为基础。而宪章的有关规定在起草时是否涉及保护本国在外国的国民而进行的干涉,这一点是不清楚的。正由于此,在上述实践中,一个国家就可以保护自己国民的自卫为理由,绕过了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七项,使单独的军事行为成为必要。从那以后,在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民面临迫害或生命威胁的时候,单独的人道主义干涉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
这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情况构成面临迫害或生命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是否允许单方的干涉,如何防止这种权利的滥用。这些问题显然都没有解决。
2、保护非国民的干涉
冷战期间有三个著名的例子是为阻止非本国国民受到迫害而进行单独的武力干涉的,它们是: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1978年越南干涉柬埔和1979年坦桑尼亚推翻乌干达领导人阿明。
(1)、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
印度1971年12月对巴基斯坦的干涉是《联合国宪章》诞生后第一次国际上承认的保护非国民的人道主义干涉。
当时,巴基斯坦由两部分组成,即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两地在语言、文化历史、地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1971年3月巴基斯坦军队在东巴基斯坦进行了镇压,其中近100万人被杀,近千万东巴难民被迫逃离,他们穿过巴基斯坦边界逃到印度。同年12月,印度进行干涉,两国之间进行了两周的武装冲突,最后以印度的胜利、东巴基斯坦宣布独立并建立孟加拉国而告结束。孟加拉国成立后,立即得到了印度的承认,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印度为自己行为辩解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在巴基斯坦人涌入印度领土后,印度可以主张自卫;第二,印度对巴基斯坦的人权形势及对印度的冲击给予有意义的关注。在安理会的发言中,印度代表称,“我们不会是任何压迫东巴人民的决议的当事国,不管它带来的前提如何。只要留给我们一些文明行为的希望,我们就要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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