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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

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


李红云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人道主义干涉不仅成为国际法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追述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发展,特别比较了冷战前后人道主义干涉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并研究了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以及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演进过程,从而指出,尽管人道主义干涉是宪章中没有出现的概念,安理会通过其决议在逐渐扩大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解释,并通过其决议给一些人道主义干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些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在逐渐改变着宪章,并改变着国际法。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联合国、安理会
【全文】
  近年来,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人道主义干涉不仅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在1999年3月24日至6月10日,北约以“停止进一步的人道主义灾难”为由,对南联盟实施了78天的空中打击,国际社会对此作出了强烈的反应。它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并就相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拟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发展;安理会决议的演变,并对《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有关条款作出分析。
  北约1999年对南联盟的干涉是一起典型的以人道主义为由进行干涉的实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作探讨。
  一、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国际法中尚无明确定义。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Ian Brownlie 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交战团体或一个国际组织威胁或使用武力,目的在于保护人权。”
  Anthony Clark Arend 和Robert J.Beck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未经目标国被承认政府同意和未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
  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地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受迫害或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19世纪,许多学者把人道主义干涉看作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其重点是在人权的保护上。例如,法国法哲学家Rougier认为,“在人道基础上的干涉理论可能是,在与人道法律相反的时候,承认一国对另一国在涉及该国国内主权时行使国际控制。”
  到了20世纪,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扩大到非武装的手段。例如,道义上的劝说、经济制裁、外交孤立等。在许多方面,这些非武力形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已在国际法上合法化了。因此,本文讨论的主要是以武力形式的人道主义干涉。
  简言之,人道主义干涉可一般被理解为是由外部力量(另一国家、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二者结合)对目标国的国内事务的不寻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进后者实现某些人道主义价值和实践。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
  近些年来,人道主义干涉重新成为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是与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与冷战的结束及联合国的一些行动,如安理会的决议分不开的。因此,我们的分析不妨从《联合国宪章》开始。
  二、围绕《联合国宪章》的争议
  如前所述,人道主义干涉通常与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因此,它涉及了几个在国际法上极其敏感,又不确定,充满矛盾的概念,即:主权与人权、和平与正义、干涉和使用武力。
  人道主义干涉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它是否符合包括宪章在内的国际法。由于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逐步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而人道主义干涉却对这些传统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宪章中具体体现和规定了这些原则,它们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它许多原则都是它的引申和发展。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只能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际法上的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对外关系方面,独立和主权具有相同的含义。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国际联盟盟约》中,联盟会员国为了寻求保护主权,在第十条规定:“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
  1928年签订的 《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进一步禁止国家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然而,这两个文件都没有能够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确保国际和平。它们的意义在于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和保护国家主权作了重要的铺垫。
  宪章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从而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并存,所以国家主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既然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国主权应该受到尊重,这就意味着,国家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相互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为此,宪章在第二条第七项规定: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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